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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超過6個月還能告刑事!?「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適用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甲於民國 95 年 3  月 10 日傷害乙,乙於 95 年 8  月 10 日(5個月)向鄉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至 95 年 10 月 10 日(7個月)仍無法成立調解,嗣乙於 95 年 11 月 10 日(8個月)向鄉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檢察官偵辦,鄉公所調解委員會因此於 95 年 12 月 10 日(9個月)將案件函送檢察官。則此案乙之告訴有無逾 6  個月告訴期間?
#超過6個月提告 #鄉鎮市公所 #調解

本篇文章重點

上面的實例題,乙於 95 年 10 月 10 日(7個月)調解不成立時,雖然當時未聲請將調解事件移檢察官偵辦,惟法條並未規定必須在調解不成立的「同時」聲請移請檢察官偵辦,因此,乙於調解不成立後 1 個月即 95年 11 月 10 日始向鄉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檢察官偵辦,仍可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故本件告訴合法未逾期。(資料來源: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97 年 2 月份法律問題提案(一)

有沒有很驚訝?擺渡律師來帶你看一下這個很少人知道,您可以主張的法條權益。

Q:經過了多次公所調解,對方一直拖時間,等到調解確定不成立時,發現已經超過6個月的刑事告訴期了,就喪失刑事告訴權利了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規定:「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法條目的,為鼓勵大家多用鄉鎮市公所調解功能!

本條就是適用於害人有向公所聲請調解,而雖逾刑事6個月告訴期間,但仍可向公所聲請移送偵辦的情形,而且,也未限制調解不成立後馬上就要聲請

Q: 如果調解不成立的時候,已超過刑事6個月告訴期內,可否聲請將調解事件移送偵辦嗎?

可以!!

Q:如果調解不成立的時候,還在刑事6個月告訴期內,但若直到超過6個月了,再跑回公所聲請將調解事件移送偵辦嗎?

不行!!

有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告訴權人尚可於告訴期間內提告或聲請移請偵查而不為,仍容任告訴期間屆滿,而於告訴期間屆滿後始向調解委員會聲請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若可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無異變相延長告訴乃論之罪6個月告訴期間之規定,顯與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乃論之罪6個月告訴期間之意旨不合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
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
審閱/王博鑫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