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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被告篇】我撞傷人了,若對方也有過失可以怎麼主張?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小榮在騎車前往上班途中,不慎與開著「OO大公司」小貨車的小富發生碰撞,導致小榮的機車受有車損,及身體有多處骨折、擦傷,經鑑定,本件車禍的發生雙方均有過失,應各負一半的肇事責任。
請問:小榮若要以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應該向誰為主張呢?又有什麼賠償項目是他可以主張的呢?
#車禍受傷
#被告

本篇文章重點

車禍導致他人受傷的賠償範圍 

因車禍導致他人受傷,對方可以請求之損害賠償合理範圍,可先參考【原告篇】的內容。若對方有不合理的主張,都可以據理力爭。這篇讓您更近一步了解,除了損害賠償範圍有限定外,還可以有什麼重要答辯主張?

一、案例解說【被告篇】

若本件事故的發生,肇事責任的比例是雙方各負擔一半,也就是說,小榮、小富各自負擔50%的過失比例,被告小富可以有什麼主張呢?

若雙方均有肇事因素,則會因為「原告『與有過失』」,法院會依其過失的情節為金額的減輕或免除哦!

舉例而言,若小榮向小富請求總計100萬元,法院也認為請求100萬元適當,但因為小榮與有過失,所以法院判賠的金額就會依過失比例有所減輕,所以小榮實際可以請求的金額為50萬元。(計算式:100萬×50%)

(*註:民法第217條

二、實務見解分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原訴字第 38 號民事判決(已確定)
「經查,依據刑事卷宗內之警繪現場圖、應訊筆錄、卷附照片、監視器錄影光碟得知,系爭事故為原告騎乘系爭機車,行經肇事地行車管制號誌正常運作不對稱交岔路口左轉彎,適有被告駕駛系爭小客車對向由和平路往興豐路方向駛至,兩車因而發生碰撞。是被告肇事時固有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之疏失過失,然原告對於本件車禍亦有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先行之疏失,而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亦同認定:原告無照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行車管制號誌正常運作不對稱交岔路口,左轉彎車未讓對向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行車管制號誌正常運作不對稱交岔路口,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等語,有該會桃市鑑0000000號鑑定意見書可資佐證(詳本院卷一第89頁),而原告對於上開鑑定結果亦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123頁)。是本院綜合上情,並審酌系爭事故發生當時情況,兩造就系爭事故發生之原因力強弱與過失輕重等情節,認原告應負擔60%之過失責任,而被告負擔40%之過失責任。
…從而,被告應賠償金額,按過失比例減輕,以及扣除原告已領取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後,被告應賠償原告之數額為55萬0136元(計算式:181萬5914元×被告應負擔之40%肇事責任-原告已領取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17萬62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
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
審閱/王博鑫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