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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酒駕規範一次看

1,502 Views 最新酒駕規範一次看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刑法以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111年1月24日修法,環海法律事務所所長廖國竣律師帶您一次看最新酒駕規範。 壹、本文先帶您了解,依照酒精濃度程度的不同,分別會有哪些法律責任? 一. 酒駕違反行政法的情形 (一) 何謂「行政法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汽機車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違者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進行舉發處罰。 若違反上述規定,會有什麼行政處罰?● 若您是機車駕駛人:處新台幣(以下同)15,000元至90,000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扣駕駛執照1年至2年+吊扣牌照2年;● 若您是汽車駕駛人:處30,000元至120,000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扣駕駛執照1年至2年+吊扣牌照2年; (二) 若有以下情形,則會再加罰 : 搭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除上述處罰外,另吊扣駕駛執照2年至4年。 因而致人重傷或死亡者:除上述處罰外,另吊銷其駕駛執照,不得再考領,且得沒入其車輛。 ( 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9項 )  二. 酒駕行為嚴重至違反刑法的情形 (一)何謂「刑法中規定之酒精濃度標準」? 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依刑法第185-3條不能安全駕駛罪之規定,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00元以下罰金。 呈上,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000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000元以下罰金。 (二)若食用或飲用含酒精之飲料或食物(如燒酒雞),達酒精濃度標準;以及服用毒品、麻醉藥品等,均會成立刑法第185-3條不能安全駕駛罪。 ( 參刑法第185-3條第1項、第2項不能安全駕駛罪 )  以上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吊扣牌照2年之規定,係111年1月24日修法時,立法委員採取民眾看法,不僅處罰行為人,新增針對汽機車牌照進行吊扣,以達處罰效果。 貳、行政法相關規範 一. 何謂「連坐罰」? 如果汽機車駕駛人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則同車成年(年滿18歲)的乘客,也會被處以6000元至15,000元的罰鍰哦! 但還是有一些人可以例外不用被處以罰鍰 : 年滿70歲者、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 ( 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 ) 二.「我是汽機車所有人」,要負責嗎?  如果明知駕駛人酒(毒)駕,還不禁止他開(騎)車,汽機車所有人也會比照駕駛人處以罰鍰,並吊扣牌照2年。( 機車駕駛人 : 15,000至90,000元罰鍰+吊扣牌照2年;汽車駕駛人 : 30,000至120,000元罰鍰+吊扣牌照2年 ) ( 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7項 ) 三.「拒絕接受酒測」,會如何?  汽機車駕駛人:處180,000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牌照2年。 如拒測衝撞導致他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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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超過6個月還能告刑事!?「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適用

2,373 Views 車禍超過6個月還能告刑事!?「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適用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上面的實例題,乙於 95 年 10 月 10 日(7個月)調解不成立時,雖然當時未聲請將調解事件移檢察官偵辦,惟法條並未規定必須在調解不成立的「同時」聲請移請檢察官偵辦,因此,乙於調解不成立後 1 個月即 95年 11 月 10 日始向鄉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檢察官偵辦,仍可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故本件告訴合法未逾期。(資料來源: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97 年 2 月份法律問題提案(一)) 有沒有很驚訝?擺渡律師來帶你看一下這個很少人知道,您可以主張的法條權益。 Q:經過了多次公所調解,對方一直拖時間,等到調解確定不成立時,發現已經超過6個月的刑事告訴期了,就喪失刑事告訴權利了?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規定:「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法條目的,為鼓勵大家多用鄉鎮市公所調解功能! 本條就是適用於被害人有向公所聲請調解,而雖逾刑事6個月告訴期間,但仍可向公所聲請移送偵辦的情形,而且,也未限制調解不成立後馬上就要聲請。 Q: 如果調解不成立的時候,已超過刑事6個月告訴期內,可否聲請將調解事件移送偵辦嗎? 可以!! Q:如果調解不成立的時候,還在刑事6個月告訴期內,但若直到超過6個月了,再跑回公所聲請將調解事件移送偵辦嗎? 不行!! 有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告訴權人尚可於告訴期間內提告或聲請移請偵查而不為,仍容任告訴期間屆滿,而於告訴期間屆滿後始向調解委員會聲請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若可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無異變相延長告訴乃論之罪6個月告訴期間之規定,顯與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乃論之罪6個月告訴期間之意旨不合。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審閱/王博鑫律師

【民事被告篇】車禍導致有人死亡,面對民事求償該知道什麼?

1,531 Views 【民事被告篇】車禍導致有人死亡,面對民事求償該知道什麼?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因車禍導致他人死亡,對方家屬或其他具請求權之人可以請求之損害賠償範圍,可先參考【原告篇】的內容。若對方家屬有不合理的主張,都可以據理力爭。這篇讓您更近一步了解,除了損害賠償範圍有限定外,還可以有什麼重要答辯主張? 一、案例解說【被告篇】 若本件事故的發生,肇事責任的比例是雙方各負擔一半,也就是說,小榮、小富各自負擔50%的過失比例,被告小富可以有什麼主張呢? 若雙方均有肇事因素,則會因為「被害人『與有過失』」,法院會依其過失的情節為金額的減輕或免除哦! 舉例而言,若小榮的父母向小富請求總計100萬元,法院也認為請求100萬元適當,但因為小榮與有過失,所以法院判賠的金額就會依過失比例有所減輕,所以小榮的父母實際可以請求的金額為50萬元。(計算式:100萬×50%) (*註:民法第217條) 二、實務見解分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289 號民事判決:「原告主張OOO於本件事故並無過失,被告則抗辯OOO與有過失,OOO、OOO就本件車禍肇事之過失責任比率應分別為55%、45%等語。…查系爭榮華路2段與中平路交岔路於事發當時之號誌預設為閃光運作,中平路為閃黃燈道,榮華路2段為閃紅燈道,有新北市政府交通局106年11月16日函可按(見本院106年度審交訴字第150號卷第63頁)。而本件事故之發生係因被告OOO駕駛營大客車,沿新北市新莊區榮華路2段往中信街方向行駛,行經榮華路2段、中平路交岔路口時,疏未注意在閃光紅燈號誌路口,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致與亦疏未注意在閃光黃燈號誌路口,應減速接近小心通過,注意車前狀況之被害人OOO駕駛之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OOO因而死亡,而本件交通事故經送鑑定結果,亦認被告OOO駕駛民營公車,行經閃光紅燈號誌路口,未暫停讓幹道車先行,為肇事主因;OOO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閃光黃燈路口,未減速慢行注意安全,為肇事次因,有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107年11月6日函所附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新北車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意見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35-139頁)。綜合上情,本院審酌兩造肇事原因力之強弱與過失之輕重,認本件車禍之造成應由被害人OOO負擔40%、被告OOO負擔60%之過失責任,始屬相當,揆諸前開說明,就原告之請求部分,自應有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審閱/王博鑫律師

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初判表?車鑑會?覆議?傻傻分不清楚!帶您了解車禍拿到的文件和救濟程序

2,880 Views 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初判表?車鑑會?覆議?傻傻分不清楚!帶您了解車禍拿到的文件和救濟程序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一、什麼是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員警到場處理完事故後後會給兩造各一張登記聯單,務必保存!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是什麼?當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警察現場會勘紀錄後都會給當事人一份做留存。 (二)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內容有什麼? 交通事故發生時間、發生地點 當事人姓名及電話 當事人車牌號碼 交通事故處理員警 警察單位 若基本資料有誤,務必向警察反映更正! 二、什麼是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一)什麼是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是依據事故當下發生的人、事、時、地、物做繪製。 (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內容有什麼? 清楚標示事故發生時間及地點 交通事故類別分為A1、A2、A3 現場狀況摘要:根據事故當下標示各事故車輛行進狀況 交通事故承辦員警 三、什麼是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初判表)? (一)什麼是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內容有什麼?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是根據當時車禍狀況、監視器畫面、行車記錄器等等,初步研判事故肇責歸屬。 (二)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內容有什麼? 當事人姓名 車輛種類 車牌號碼 駕駛人姓名 初步分析肇事原因 四、如何申請上述表單? (一)民眾線上申請或向警察機關申請: 案件資料申請登入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辦/交通事故案件資料申請系統項下申請。 點選「交通事故資料申請」頁籤,勾選「我同意並了解以上隱私權保護政策及使用說明」、「所申請案件是否有人員受傷或死亡」及輸入「驗證碼」。 填寫交通事故申請資料(包含當事人資料、申請人資料及領件資料)。 勾選申請資料:現場圖、現場照片或分析研判表,得複選。 確認填寫資料無誤後按「送出申請」按鈕。 系統顯示申請編號,若有填寫電子郵件,則發送已申請通知。 (二)或者現在網路更發達!可以掃QR code填入資料即可聲請:請掃描【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上的【QR Code】,它會帶入申請畫面! 五、請問申請文件各需要幾個工作天呢? (一)申請文件作業時間: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7日後)。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7日後)。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30日後)。 (二)小訣竅:建議申請時把「現場圖」、「現場照片」、「分析研判表」全部打勾一起申請下來,才不用申請兩次!申請時領件單位可以選擇離自己家最近的警察局去領會比較方便,領件時記得要帶雙證件!,但如果真的沒空親自去領,須委託其他人辦理。 六、拿到警察提供的車禍初步分析研判表後,請問我如果對初步分析研判表有異議,要怎麼辦? 若您對於警方所提供的肇事原因初步分析研判意見有異議: 自行申請:可在事故發生6 個月內,帶著交通事故相關資料逕向發生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但是這是需要費用的,先申請的一方須先繳交規費新台幣3000 元,繳交後鑑定會會先向警方調閱資料,待資料齊全後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陳述說明。 司法機關囑託:不限上述期限內,且不需繳納規費。 鑑定結果不會有百分比!只會有肇事的原因及主次因且沒有法定的強制力,只提供當事人做和解或法院判決的參考依據,主要是要釐清事故發生的經過及原因,記得一定需要有警方處理過之案件車輛鑑定委員會才會受理哦! 七、申請車輛鑑定需要帶那些資料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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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保險理賠」很複雜?強制險、任意險、車體險都講給你聽

2,441 Views 車禍「保險理賠」很複雜?強制險、任意險、車體險都講給你聽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交通事故保險 一、保險的種類 (一)強制險 強制險的宗旨在於為使因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條參照),特別制定的規範。要留意的是,若事故發生之後,對方的態度強硬,不告知也不配合我們請領強制險,這也不會影響我們可以請領的權力哦。 什麼人須要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呢?(1) 原則上,是以行照上登記之所有人為投保義務人。(2) 若有汽車牌照已繳還、繳銷或註銷、汽車所有人不明或因汽車使用人的緣故,致汽車所有人無法管理或使用汽車等情形,則由其使用人或管理人投保哦。(*註: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6條第2、3項) 什麼人可以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呢?(1) 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2) 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A、 父母、子女及配偶。B、 祖父母。C、 孫子女。D、 兄弟姐妹。(3) 如果,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則是按人數平均分配哦。(4) 受害人死亡,而沒有遺屬時,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於殯葬費數額範圍內,得向保險人請求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註: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第1、2項、第3項前段) 申請要準備哪些資料呢?(1) 請求權人的身分證或駕駛執照。(2) 若受害人死亡,申請人的全戶戶籍謄本及受害人除戶戶籍謄本。(3)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相關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文件。(4) 診斷證明書。(5) 醫療費用收據。(6) 受害人死亡的證明文件。(如相驗證明書、死亡證明書等)(7) 若是委託他人辦理,記得要附上委託書哦。 理賠流程是…?(1) 發生交通事故時,記得要請員警到場協助處理,也要通知保險公司指派專員前往現場了解哦。(2) 備妥申請理賠的相關資料,並填妥保險公司的「理賠申請書」即可以向保險公司進行申請。(3) 保險公司受理後,會進行個案的查證,並進而確定理賠金額。(4) 給付理賠金額給請求權人。 若未投保…?(1) 若未投保或到期後未續保,經攔查發現:機車:1,500至3,000元罰鍰汽車:3,000至15,000元罰鍰。(2) 未投保汽車肇事,則處以6,000至30,000元罰鍰。並扣留牌照直到投保後才發還哦。(*註: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第1項 ) (二)任意險: 相對於強制險而言,汽機車的登記名義人可自行決定是否投保,若未投保,並不會有罰則的問題。因目前強制險承保的範圍限於同車乘客或第三人(車外)受有體傷,才屬於強制險的範疇,其餘部分則否,所以為了有更為全面的保障,交通事故的任意險也不失為一種保護自己及他人的方式哦。 市面上的交通事故任意險包含:(但不限於)(1) 駕駛人傷害險。這主要是給機車族的保障。都有聽過騎乘機車是「肉包鐵」,一旦不小心打滑摔倒均有可能受有嚴重的體傷,但「自摔」(有稱單一汽車事故)又不在強制險的範圍,此時,除非有投保其他商業保險(如意外險等),也只能摸摸鼻子自己咬牙負擔。但若有投保此種險種,則發生單一汽車交通事故,導致受有體傷、失能或死亡時,即可以依契約內容請領相關保險金哦。(2) 第三人責任險。(不含同車乘客)A.體傷部分:除強制險已包含的部分,另有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喪葬費用、精神慰撫金等,也會額外再予賠償哦。B.財損部分:這部分並不在強制險的範疇裡,如果遇到事故須賠償他人的財損,此種保險也可以協助賠償的。如維修費用等。(3) 超額險。(可能無法單獨投保,須先保第三人責任險才可以哦)前面提到的第三人責任險其實已經包含部分財損的賠償,但如果不慎撞到豪車,即使雙方均未受有體傷,維修費用對於市井小民而言也可能會是天價,這個時候若有投保「超額險」,就可以依照投保的額度及契約內容,請保險公司協助理賠哦。 (三)強制險與任意險的比較 保障/險種 自己的車 對方的車 駕駛 乘客 財損 駕駛 乘客 財損 強制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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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小心就觸犯「肇事逃逸」?快速了解肇事逃逸的要件

2,223 Views 一不小心就觸犯「肇事逃逸」?快速了解肇事逃逸的要件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肇事逃逸之責任 一、若單純交通工具擦撞,會構成肇事逃逸嗎? 依照我國刑法之規範,需「致人死傷」而逃逸者,才會成立刑事肇事逃逸罪。若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並不符合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而不成立本罪。 但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之行政處罰肇事逃逸之責:「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二、刑法肇事逃逸 (一)肇事逃逸的案件也是在社會新聞中常出現,其中有多數情況也有可能併同酒駕的犯罪,甚至在102年的修法就是與酒駕的刑度一併調整,以期盼可以產生遏阻之效;而關於「無過失」是否也會成立肇事逃逸的問題,在實務上也多有討論,最後由司法院大法官做出777號釋字,給大家一個可以依循的標準,110年的修法也隨之而生,以下我們就來看看,肇事逃逸的相關規定與法院判決吧! (二)刑法規定: 102年修法後,原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法理由:肇事逃逸者同基於僥倖心態,延誤受害者就醫存活的機會,錯失治療的寶貴時間。爰修正原條文,提高肇事逃逸刑度。 ) 為更彰顯肇事逃逸的行為人惡性之重大,立法院在今年(110年)5月21日修正(同年月28日公布,現施行條文),目前現行的條文內容為:「(第一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三)刑法肇事逃逸罪的構成要件為: 客觀要件:(1) 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2) 致他人死傷。(3) 未留在現場而逃逸。 主觀要件:主觀要件則須行為人對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認識,並進而決定要逃離肇事現場。不以行為人主觀上出於直接故意為限,間接故意也包含在內。(1)若卷內資料並無任何證據可證被告主觀上有犯意,即不能認定被告有犯罪之故意:被告堅持否認有何肇事逃逸犯行,稱當時沒有碰到對方的車輛,不知道後面有發生車禍,也沒有感覺有擦撞,也沒有注意到後面有車輛發生事故,所以就繼續向前行駛,而檢察官提出被告及告訴人等的證詞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㈠、㈡、車禍現場照片、診斷證明書等證據,惟法院認為各項證據經調查後,仍無法認定被告於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後,主觀上具有肇事逃逸之故意,客觀上亦不能認定其確有肇事逃逸之行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被告犯罪即屬不能證明,原審因而就此部分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核無不合,因而駁回檢察官的上訴。(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原交上訴字第 6 號刑事判決)(被告不得上訴,未據檢察官再為上訴)(2)有下車、但是沒有留資料?這樣也是有可能成立肇事逃逸罪的:被告駕車突然向右偏移,告訴人因未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以致緊急煞車不及而自摔,而被告明知因其上開過失導致告訴人自摔受有傷害,雖有停妥車輛後走回現場查看,卻未留下任何聯絡資料,亦未報警或叫救護車仍逕自離去,主觀上具有肇事逃逸之犯意,因此仍認定被告涉犯肇事逃逸罪。(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交上訴字第 51 號刑事判決)(本案確定) (四)大法官釋字777號的內容及影響 整理大法官釋字777號的解釋文如以下幾點:(1) 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無過失的情況下,應不構成所謂的「肇事」。(2) 102年修正公布之上開規定,一律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要視案件情節,調整刑度的範圍。 因科技的發展日新月異,交通工具也有與時俱進的發展,刑法肇事逃逸罪(即第185-4條)的主觀構成要件(即有無故意過失),在實務上一直都是重要的討論,所以大法官在理由書中,即明白闡釋該條內容應該通盤檢討,明定其主觀責任要件,如果立法政策上希望包含駕駛人無過失之情形,即應於條文中與以明訂。另關於法律效果部分,依個案違反作為義務之情節輕重(過失程度)及對他人法益侵害的程度有所不同,也要訂定不同刑度的處罰。 下面就介紹一個判決,來看看法院實務上是如何適用這個釋字的吧。(1)因無從認定被告本件係有過失,依司法院釋字777號解釋意旨,被告縱具有逃逸之故意,亦不得以肇事逃逸相繩,檢察官又未提出其他證明被告主觀犯意的證據,是駁回檢察官的上訴。(即維持原審無罪之宣告)(本案確定)「另因無從認定被告本件係有過失,依司法院釋字777號解釋意旨,被告縱具有逃逸之故意,亦不得以肇事逃逸相繩,是上訴意旨,要無可取。原審就業務過失傷害部分本於上開相同見解,以檢察官並未提出適合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業務過失傷害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且經原審對於卷內訴訟資料逐項審認結果,以檢察官所舉證據,尚無從憑以獲得被告有罪之心證,因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於法自無違誤。檢察官提起上訴,仍執前詞再事爭執,復未提出其他積極事證證明被告確有業務過失傷害之情形,其砌詞漫指原判決不當,尚無可取;另依司法院釋字777號解釋意旨,被告本件被訴肇事逃逸部分,即應為無罪之諭知,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交上訴字第 73 號刑事判決參照) (五)法院實務上對於肇事逃逸(等)案件的刑度整理刑法肇事逃逸罪的構成要件之一就是有造成人員傷亡,所以是否造成死亡或傷害結果的程度,也都會反應在法院量刑上面哦。若是傷勢較輕,刑度大約會落在有期徒刑6月左右;若是傷勢嚴重,刑度則大約是1年至2年;若因而致人死亡,則可能會有2年以上) OOO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係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本質上屬抽象危險犯;…故行為人主觀上對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有所認識,客觀上並有擅自離開肇事現場之行為,不論行為人逃逸之原因為何,其擅離肇事現場之行為一旦付諸實施,其犯罪即已完成。…參以告訴人係遭被告騎車擦撞,被告自己亦人車倒地,被告應得認識告訴人因前揭擦撞事故受有一定程度之傷害,即主觀上可預見本件事故發生致生告訴人受有輕重不等之傷害,被告自應依法為緊急救護措施、報警處理,…被告亦未留下其姓名、年籍資料或聯絡方式作為後續處理之憑藉,逕自騎乘機車離開,業據被告於偵訊、原審準備程序及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其主觀上有肇事逃逸之不確定故意,且客觀上亦屬逃逸行為,被告所為已構成刑法肇事逃逸罪。被告辯稱告訴人當下沒有告知受傷,其離開現場並無肇事逃逸云云,顯係誤解法律,自無可取。」(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交上訴字第 134 號刑事判決參照 ) O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因而致人於死,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酒駕+逃逸+死亡+累犯)(本案確定)「爰審酌被告之素行、除過失傷害以外其他本案故意犯罪部分之犯罪動機、目的、行為時已年逾50歲之智識程度、自述家庭經濟小康及於原審提出擔任○○○之在職證明書之生活狀況、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因而致人於死、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之犯罪手段,其酒後駕車,為警查獲後之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15毫克,更因而發生車禍導致告訴人吳偉明受傷及被害人陳民祥死亡之無可彌補後果,被害人陳民祥之家屬內心傷痛無可言喻,其於第一現場車禍後未停留採取救護措施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警察機關處理,竟駕車逃逸,又在第二現場不慎撞擊被害人謝一瑜所騎機車後在人車往來頻繁之路段繼續逃逸,情節實屬重大,並考量被告行為後已與被害人謝一瑜達成和解,並經被害人謝一瑜具狀表示不願追究…等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就被告上開所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因而致人於死及肇事逃逸之犯行,分別量刑及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示懲儆。」(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度 交上訴 字第 2042 …

一不小心就觸犯「肇事逃逸」?快速了解肇事逃逸的要件 閱讀全文 »

【民事被告篇】撞壞別人的車,面對民事求償要注意什麼?

2,455 Views 【民事被告篇】撞壞別人的車,面對民事求償要注意什麼?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車損民事求償【被告篇】 一、維修費用的估價較一般車輛更高,我應該照單全收嗎? (ㄧ)原廠技師經車廠專業訓練,對於車輛之零件拆裝、維修等技術,應遠較一般維修廠之品質為高,安全性保障亦具備更高之信賴度,故汽車因車禍發生損壞,受損者要求送至原廠維修以回復至發生前之應有狀態,應屬客觀合理。 「侵權行為賠償損害請求權,以實際上受有損害為成立要件,不以請求權人是否因損害支出相關金額作為判斷,本件被上訴人所有之系爭車輛既因上訴人上開駕駛過失行為而受有損壞,即具備侵權行為法定要件而得向上訴人請求賠償,不因被上訴人有無實際維修支出金額而免除上訴人賠償之責,縱被上訴人未送請維修,亦屬其選擇損害如何填補之問題,並不影響請求賠償之權利。又汽車維修技術具有高度專業性,原廠技師經車廠專業訓練,對於車輛之零件拆裝、維修等技術,應遠較一般維修廠之品質為高,對使用者而言,安全性保障亦具備更高之信賴度,故汽車因車禍發生損壞,受損者要求送至原廠維修以回復至發生前之應有狀態,應屬客觀合理,是系爭車輛受損後至原廠即汎德汽車臺南分公司進行維修評估,被上訴人依實際受損零件(即前保險桿、機油冷卻器)須維修及該廠所提出之估價單予以請求,即屬有憑,上訴人以上開理由予以爭執,要難可採。」(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簡上字第 155 號民事判決)(不得上訴) (二)確實受有損害,無刻意更換零件之情,基本上即須照價賠償哦! 「系爭自小客車係保時捷911車款,原廠維修費當然較一般車輛為高,且觀被上訴人提出估價單之維修內容,均為受撞擊點即後保險桿部分之零件,此經本院與被上訴人確認屬實,而被上訴人亦依估價單之金額支付並經上開車廠開立統一發票無訛,應無上訴人所述刻意更換零件之情,是上訴人辯稱維修費用過高,撞擊程度僅須鈑金修復,無須更換零件云云,自非可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簡上字第 253 號民事判決)(不得上訴) 二、 若本件事故的發生,肇事責任的比例是雙方各負擔一半,也就是說,小榮、小華各自負擔50%的過失比例,被告小華可以有什麼主張呢? (一)若雙方均有肇事因素,則會因為「原告『與有過失』」,法院會依其過失的情節為金額的減輕或免除哦! (二)舉例而言,若小榮向小華請求總計100萬元,法院也認為請求100萬元適當,但因為小榮與有過失,所以法院判賠的金額就會依過失比例有所減輕,所以小榮實際可以請求的金額為50萬元。(計算式:100萬×50%)(*註:民法第217條) (三)底下再補充一個判決供您參考: 系爭車禍事故應由被上訴人、上訴人各負擔百分之30、百分之70過失責任,並依此比例減輕被上訴人之賠償責任。 「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汽車臨時停車時,不得併排臨時停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查新北市○○區○○路0號淡水捷運站區道路有三線道,中線車道為進站公車專用,左側車道為左轉車道專用,右側車道為計程車排班處及計程車載客、下客處,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108年8月7日新北警淡交字第1083897938號函及現場照片可稽(見本院卷第51至55頁),而系爭車禍事故發生地點為中線車道,有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足參(見原審卷第12頁背面、17頁背面至22頁),可知該車道非屬計程車排班及載客、下客處,計程車不得併排臨時停車、下客。惟上訴人於警詢時陳稱:伊駕駛乙車在中正東路往臺北方向(捷運站前面),當時伊停在捷運站前面下客人,下完客人後準備要起步離開,對方從伊右側(應為左側之誤)經過並右切,就擦撞到伊左前葉子板等語(見原審卷第16頁背面),足見系爭車禍事故發生時,上訴人正占用中線車道併排臨時停車下客,致阻礙車輛通行,堪認上訴人就系爭車禍事故之發生亦有過失。本件經上訴人申請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肇事責任,其結果認定上訴人占用車道併排臨時停車下客,妨礙車輛通行,為肇事原因,上訴人不服提出覆議,經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鑑定認上訴人占用車道併排臨時停車下客,妨礙車輛通行,為肇事主因,被上訴人變換行向疏未注意,為肇事次因,有上開二份鑑定意見書可稽(見本院107士小移調字第104號卷第40、40頁背面、46、46頁背面),亦同本院上開認定。爰審酌系爭車禍事故發生之經過,及肇事主因為上訴人占用車道違規併排臨時停車下客,被上訴人則有變換行向疏於注意之情,認系爭車禍事故應由被上訴人、上訴人各負擔百分之30、百分之70過失責任,並依此比例減輕被上訴人之賠償責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簡上字第 90 號民事判決)(不得上訴)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審閱/王博鑫律師

【民事原告篇】我車被撞壞了,怎麼請求民事賠償?

3,553 Views 【民事原告篇】我車被撞壞了,怎麼請求民事賠償?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車損求償 一、可以向何人請求? 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91-2的規定,向直接造成傷害的對方駕駛請求。(*註:民法第184條 、民法第191-2條) 若對方正在執行職務(如工作上),則可再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的規定,請求對方的僱用人連帶負責喔。(*註:民法第188條第1、2項) 若對方是未成年人,則可再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的規定,請求對方的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喔。(*註:民法第187條第1項) 若對方是兩個人以上,則可依民法第185條的規定,請求對方等人連帶負責喔。(*註: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 二、 可以起訴請求對方賠償的項目有: (一)維修費用 這部分當然是沒有問題!可以準備好相關單據或事先請汽車修配廠估價,作為請求的依據。但要留意的是!記得要算入折舊哦。系爭承保車輛自出廠後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07年9月2日,業已使用2年11月,其中材料部分應予計算折舊。「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另按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可供參考〕。經查,系爭承保車輛因被上訴人之上開過失行為,致生損壞,經送璿豐汽車有限公司估價結果,其中材料費用21,231元、工資費用2,700元、塗裝費用8,250元,固據提出璿豐汽車有限公司估價單為證(見原審卷第8至10頁),然系爭承保車輛之出廠日為104年11月,有行車執照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12頁),是系爭承保車輛自出廠後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07年9月2日,業已使用2年11月,其中材料部分應予計算折舊。經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計算其折舊,則材料費用折舊後之費用估定為5,594元(計算式詳如附件)。另工資、塗裝部分無需折舊,是上訴人得請求系爭承保車輛修復之材料費用、工資及塗裝費用合計為16,544元(計算式:5,594+2,700+8,250=16,544元)。從而,系爭承保車輛所有權人對於被上訴人所得請求賠償之維修費用,即應以此金額為可採。」(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小上字第 88 號民事判決)(不得上訴) (※補充:財政部-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二)交易價值減損 有時事物一經毀損,縱經修復(如「鑑價師雜誌社」、「汽車商業同業公會」等單位),這部分也可以請求對方負擔賠償的。 至於是否有減損的「範圍」,還是要依個案實際狀態作為判斷,若不慎撞到的是較一般車輛更為名貴的車輛(如LEXUS牌車等),可能需要負擔的交易減損金額就會更高。 系爭小客車縱經修復,仍不足以回復其應有之狀態,是上訴人主張受有交易價值減損之損害,自有理由。「按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係損害事故發生前之應有狀態,自應將事故發生後之變動狀況悉數考量在內。故於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請求修補或賠償修復費用,以填補技術性貶值之損失而回復物之物理性原狀外,就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交易價值,亦得請求賠償,以填補交易性貶值之損失而回復物之價值性原狀(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9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上訴人於本院主張系爭小客車因系爭事故受損,修復後仍受有交易價值減損9萬4,732元之損害,業據提出花蓮縣汽車商業同業公會108年8月23日函為證。足認系爭小客車縱經修復,仍不足以回復其應有之狀態,是上訴人主張受有系爭小客車交易價值減損9萬4,732元之損害,自有理由。」(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易字第 697 號民事判決參照)(不得上訴) 客觀交易價值若有明顯折損,也是可以據此請求賠償。「原告主張所有上開LEXUS牌車,經此撞擊已成事故車,雖經修復,但客觀交易價值明顯折損,依LEXUS原廠及中古車商估價結果,上開車輛交易價值折損65萬元等情,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提出之報價單2份附卷可稽,足認原告之LEXUS牌車客觀交易價值已有折損65萬元,原告據此求償,應非無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026 號民事判決)(本案確定) (三)增加的交通費用或租車費用 這部分是可以請求賠償的哦!但要記得如果可以要附上單據佐證,而且這部分的花費必須是「必要費用」才可以請求。 原告因有工作需求,而須往返住所及公司,則此等通勤費用應係屬必要支出,應堪認定。「原告主張系爭車輛自本件事故發生日起即進廠維修,修繕期間為108年9月12日至同年月20日止,且原告於修繕期間支出交通費11,500元(包含中秋節連假期間即108年9月13日至同年月15日之日月潭遊玩車費、同年月16日至20日之工作通勤交通費)等語。查,系爭車輛因毀損而需修復,則修復期間無法使用車輛,而使原告有另支出交通費之必要,則此部分之支出當屬所受損害之一種,被告自應予填補。又就系爭車輛之送修期間,確為108年9月12日至同年月20日乙情,業經新汽車保養所109年4月29日之函文確認屬實(卷頁105)。關於原告主張其於車輛修繕期間之108年9月16日至20日之工作通勤費用,本院參諸該5日為一般工作日,原告因有工作需求,而須往返住所及公司,則此等通勤費用應係屬必要支出,應堪認定。又原告固未提出相關單據以佐,然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審酌原告之住所為基隆市○○區○○路000號10樓(見起訴狀,卷頁7),工作地點為臺北市○○區○○街00號5樓(卷頁91),併按計程車車資估算程式估算上開地點單程費用約為715元,來回則為1,430元,可知,原告5日通勤所需交通費用為7,150元(計算式:1430×5),從而,原告主張其於車輛維修期間,受有7,150元之交通費損失乙情,應有理由。惟關於原告主張其自108年9月13日至同年月15日連假期間至日月潭遊玩之交通費部分,原告就此不僅概未能舉證,且此部分是否為系爭車輛修繕至堪用前之必要支出,亦有疑問,則原告此部分交通費用之主張,礙難逕採。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交通費用,於7,150元之範圍內,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礙難准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基小字第 957 號民事判決)(尚無歷審裁判) 維修期間,租車代步,增加生活上支出,應得予求償。「被告不爭執原告主張之101年2月25日至同年5月11日車損修理期間,原告需租車代步,其租用豐田牌CAMRY車每日費用1100元,共支出8萬3600元之事實,此外並有原告提出租車收據附卷可稽,足見原告所述為可採信。另本院審酌原告車輛為名貴之LEXUS牌車,其租用豐田牌CAMRY車代步通勤,亦無何不當,故此部分原告因被告侵權增加生活上支出費用8萬3600元,應得予求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026 號民事判決)(本案確定) (四)其他財產損失?       若是貨物毀損可否請求呢?須證明「貨品於系爭車禍受損」。「原告雖提出照片(顯示為牛舌餅)及臺灣鄉親食品有限公司客戶銷退貨明細表(標示牛舌餅)為證(見本院卷第165、167頁),但僅能證明原告於108年8月2日、8月8日有牛舌餅品項之進貨,非能證明貨品於系爭車禍受損,況據證人陳律志到庭證述:系爭車禍發生後有部分商品受擠壓、包裝破損,並非全部,是一部分等語(見本院卷第253頁)。可見縱有部分貨品受損,但不能以進貨單為據。故原告此部分主張,難認已盡舉證責任,不能認有理由,不應准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9 號民事判決)(尚無歷審裁判)(*註:民法第196條) (五)精神慰撫金是沒有辦法請求的哦。 所謂的慰撫金,是在被害者遭受車禍事故後,覺得自己「精神上」也因此受有損害,所以向對方有所請求。雖然大多事故發生後,原告還是會把這部分放入自己的請求項目,但目前法院實務上,對於A3類事故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因與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合,所以多是駁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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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實務都在用!「霍夫曼係數」是什麼?

2,909 Views 法院實務都在用!「霍夫曼係數」是什麼?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霍夫曼計算法 一、 前言 (一)案例1 小榮、小華在路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小榮不幸身亡,今小榮的父母依民法第192條第2項的規定,要向小華請求扶養費部分的損害賠償,他們希望小華每年給付100萬元,年利以法定利率5%計算,如果用霍夫曼係數計算,小榮的父母現在可以請求小華一次給付多少錢呢? (二)案例2 小富、小貴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小富有勞動能力減損的狀況,他希望可以要求小貴每年給付100萬元,給付5年,年利以法定利率5%計算,如果用霍夫曼係數計算,小富現在可以請求小貴一次給付多少錢呢? 二、 什麼是霍夫曼係數呢? (一)霍夫曼係數 首先,霍夫曼係數是有計算公式的,說明如下:霍夫曼係數:(1+n×r)霍夫曼計算法 X=A/(1+n×r)其中各未知數代表的定義為: X為一次性給付總額。 A為每年可得之薪資或金錢財產總額。 n是年度。 r是利率,通常為法定利率5%。 因為通常扶養費用或請求喪失、減少勞動能裡力的賠償等債權的發生,都是一期一期隨著時間慢慢發生的,如若不幸發生交通事故的年紀尚輕,那扶養費或勞動能力減損的計算金額更是可觀,那如果我們就這些個別的債權,希望對方一次給付給我們,從中就要扣除他的利息,這是司法實務上長久下來的做法,也有提供以1,000,000元計算的話,數額大約會是如附圖所示:(依司法院提供之霍夫曼計算法計算一次給付之金額) 為了讓大家有更清楚的認識,用上面的案例2先來計算,說明如下:  第一年:給付100萬元。(沒有霍夫曼係數的問題)  第二年:給付100萬元,現在應給付的金額是:X=1,000,000÷(1+1×0.05)=1,000,000÷1.05 ≒ 952,381(四捨五入取到個位數) 第三年:給付100萬元,現在應給付的金額是:X=1,000,000÷(1+2×0.05)=1,000,000÷1.1 ≒ 909,091(四捨五入取到個位數) 第四年:給付100萬元,現在應給付的金額是:X=1,000,000÷(1+3×0.05)=1,000,000÷1.15 ≒ 869,565(四捨五入取到個位數) 第五年:給付100萬元,現在應給付的金額是:X=1,000,000÷(1+4×0.05)=1,000,000÷1.2 ≒ 833,333(四捨五入取到個位數) 小結小富依照霍夫曼係數計算出所得的請求金額為:1,000,000+952,381+909,091+869,565+833,333 =4,564,370 (二)霍夫曼累計係數: 4.564370即為年別單利5%,第5年之霍夫曼累計係數。在接下來的文章中,司法院網站霍夫曼一次給付試算功能,以及實務判決中,都會使用到「霍夫曼累計係數」讓計算公式更為簡單。讀者看懂了上述的內容,後續理解判決才能打通任督二脈! 三、司法院貼心服務 那經過上面的說明,還是沒有辦法理解實踐的話,司法院有推出非常貼心的「霍夫曼一次給付試算」系統,使用方式如下: 系統網址:http://gdgt.judicial.gov.tw/judtool/wkc/GDGT03.htm 將自己的情況輸入最上方的輸入欄裡面。 以上面小富的例子來說:(條件:每年給付50萬元) 輸入計算選項。(有三種計算方式)再以前面小富的例子來說。(條件:共給付5年) 按下「試算一次給付現值」。 就可以得出金額啦!(以前面小富的案件為例) 四、備註: (一)司法院網站下面的「裁判書例稿」欄位有計算方式可以參考,大部分法院實務的判決也是用這種表達方式的。其中有使用「霍夫曼累計係數」,就係依照前述邏輯,用累積年份去計算出的「累計係數」,讓計算公式更為簡易。讀者只要輸入上述網站之給付期總計,系統會自動用霍夫曼累計係數以及公式,扣除利息,計算出一次給付的金額。 (二)提供實務判決供您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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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被告篇】我撞傷人了,若對方也有過失可以怎麼主張?

1,810 Views 【民事被告篇】我撞傷人了,若對方也有過失可以怎麼主張?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車禍導致他人受傷的賠償範圍  因車禍導致他人受傷,對方可以請求之損害賠償合理範圍,可先參考【原告篇】的內容。若對方有不合理的主張,都可以據理力爭。這篇讓您更近一步了解,除了損害賠償範圍有限定外,還可以有什麼重要答辯主張? 一、案例解說【被告篇】 若本件事故的發生,肇事責任的比例是雙方各負擔一半,也就是說,小榮、小富各自負擔50%的過失比例,被告小富可以有什麼主張呢? 若雙方均有肇事因素,則會因為「原告『與有過失』」,法院會依其過失的情節為金額的減輕或免除哦! 舉例而言,若小榮向小富請求總計100萬元,法院也認為請求100萬元適當,但因為小榮與有過失,所以法院判賠的金額就會依過失比例有所減輕,所以小榮實際可以請求的金額為50萬元。(計算式:100萬×50%) (*註:民法第217條) 二、實務見解分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原訴字第 38 號民事判決(已確定)「經查,依據刑事卷宗內之警繪現場圖、應訊筆錄、卷附照片、監視器錄影光碟得知,系爭事故為原告騎乘系爭機車,行經肇事地行車管制號誌正常運作不對稱交岔路口左轉彎,適有被告駕駛系爭小客車對向由和平路往興豐路方向駛至,兩車因而發生碰撞。是被告肇事時固有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之疏失過失,然原告對於本件車禍亦有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先行之疏失,而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亦同認定:原告無照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行車管制號誌正常運作不對稱交岔路口,左轉彎車未讓對向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行車管制號誌正常運作不對稱交岔路口,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等語,有該會桃市鑑0000000號鑑定意見書可資佐證(詳本院卷一第89頁),而原告對於上開鑑定結果亦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123頁)。是本院綜合上情,並審酌系爭事故發生當時情況,兩造就系爭事故發生之原因力強弱與過失輕重等情節,認原告應負擔60%之過失責任,而被告負擔40%之過失責任。…從而,被告應賠償金額,按過失比例減輕,以及扣除原告已領取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後,被告應賠償原告之數額為55萬0136元(計算式:181萬5914元×被告應負擔之40%肇事責任-原告已領取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17萬62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審閱/王博鑫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