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死亡

【和解書參考】A1類事故-有人死亡

2,183 Views 【和解書參考】A1類事故-有人死亡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肇事情形: 小榮所駕之自小客貨車,不慎發生車禍致小華所騎腳踏車受損且送醫後重傷不治。 處理情形: 經理賠員/小榮經與小華太太(有兩位未成年子女)多次協調後達到共識。(以下為和解條件)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審閱/王博鑫律師

【民事被告篇】車禍導致有人死亡,面對民事求償該知道什麼?

1,529 Views 【民事被告篇】車禍導致有人死亡,面對民事求償該知道什麼?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因車禍導致他人死亡,對方家屬或其他具請求權之人可以請求之損害賠償範圍,可先參考【原告篇】的內容。若對方家屬有不合理的主張,都可以據理力爭。這篇讓您更近一步了解,除了損害賠償範圍有限定外,還可以有什麼重要答辯主張? 一、案例解說【被告篇】 若本件事故的發生,肇事責任的比例是雙方各負擔一半,也就是說,小榮、小富各自負擔50%的過失比例,被告小富可以有什麼主張呢? 若雙方均有肇事因素,則會因為「被害人『與有過失』」,法院會依其過失的情節為金額的減輕或免除哦! 舉例而言,若小榮的父母向小富請求總計100萬元,法院也認為請求100萬元適當,但因為小榮與有過失,所以法院判賠的金額就會依過失比例有所減輕,所以小榮的父母實際可以請求的金額為50萬元。(計算式:100萬×50%) (*註:民法第217條) 二、實務見解分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289 號民事判決:「原告主張OOO於本件事故並無過失,被告則抗辯OOO與有過失,OOO、OOO就本件車禍肇事之過失責任比率應分別為55%、45%等語。…查系爭榮華路2段與中平路交岔路於事發當時之號誌預設為閃光運作,中平路為閃黃燈道,榮華路2段為閃紅燈道,有新北市政府交通局106年11月16日函可按(見本院106年度審交訴字第150號卷第63頁)。而本件事故之發生係因被告OOO駕駛營大客車,沿新北市新莊區榮華路2段往中信街方向行駛,行經榮華路2段、中平路交岔路口時,疏未注意在閃光紅燈號誌路口,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致與亦疏未注意在閃光黃燈號誌路口,應減速接近小心通過,注意車前狀況之被害人OOO駕駛之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OOO因而死亡,而本件交通事故經送鑑定結果,亦認被告OOO駕駛民營公車,行經閃光紅燈號誌路口,未暫停讓幹道車先行,為肇事主因;OOO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閃光黃燈路口,未減速慢行注意安全,為肇事次因,有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107年11月6日函所附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新北車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意見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35-139頁)。綜合上情,本院審酌兩造肇事原因力之強弱與過失之輕重,認本件車禍之造成應由被害人OOO負擔40%、被告OOO負擔60%之過失責任,始屬相當,揆諸前開說明,就原告之請求部分,自應有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審閱/王博鑫律師

法院實務都在用!「霍夫曼係數」是什麼?

2,908 Views 法院實務都在用!「霍夫曼係數」是什麼?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霍夫曼計算法 一、 前言 (一)案例1 小榮、小華在路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小榮不幸身亡,今小榮的父母依民法第192條第2項的規定,要向小華請求扶養費部分的損害賠償,他們希望小華每年給付100萬元,年利以法定利率5%計算,如果用霍夫曼係數計算,小榮的父母現在可以請求小華一次給付多少錢呢? (二)案例2 小富、小貴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小富有勞動能力減損的狀況,他希望可以要求小貴每年給付100萬元,給付5年,年利以法定利率5%計算,如果用霍夫曼係數計算,小富現在可以請求小貴一次給付多少錢呢? 二、 什麼是霍夫曼係數呢? (一)霍夫曼係數 首先,霍夫曼係數是有計算公式的,說明如下:霍夫曼係數:(1+n×r)霍夫曼計算法 X=A/(1+n×r)其中各未知數代表的定義為: X為一次性給付總額。 A為每年可得之薪資或金錢財產總額。 n是年度。 r是利率,通常為法定利率5%。 因為通常扶養費用或請求喪失、減少勞動能裡力的賠償等債權的發生,都是一期一期隨著時間慢慢發生的,如若不幸發生交通事故的年紀尚輕,那扶養費或勞動能力減損的計算金額更是可觀,那如果我們就這些個別的債權,希望對方一次給付給我們,從中就要扣除他的利息,這是司法實務上長久下來的做法,也有提供以1,000,000元計算的話,數額大約會是如附圖所示:(依司法院提供之霍夫曼計算法計算一次給付之金額) 為了讓大家有更清楚的認識,用上面的案例2先來計算,說明如下:  第一年:給付100萬元。(沒有霍夫曼係數的問題)  第二年:給付100萬元,現在應給付的金額是:X=1,000,000÷(1+1×0.05)=1,000,000÷1.05 ≒ 952,381(四捨五入取到個位數) 第三年:給付100萬元,現在應給付的金額是:X=1,000,000÷(1+2×0.05)=1,000,000÷1.1 ≒ 909,091(四捨五入取到個位數) 第四年:給付100萬元,現在應給付的金額是:X=1,000,000÷(1+3×0.05)=1,000,000÷1.15 ≒ 869,565(四捨五入取到個位數) 第五年:給付100萬元,現在應給付的金額是:X=1,000,000÷(1+4×0.05)=1,000,000÷1.2 ≒ 833,333(四捨五入取到個位數) 小結小富依照霍夫曼係數計算出所得的請求金額為:1,000,000+952,381+909,091+869,565+833,333 =4,564,370 (二)霍夫曼累計係數: 4.564370即為年別單利5%,第5年之霍夫曼累計係數。在接下來的文章中,司法院網站霍夫曼一次給付試算功能,以及實務判決中,都會使用到「霍夫曼累計係數」讓計算公式更為簡單。讀者看懂了上述的內容,後續理解判決才能打通任督二脈! 三、司法院貼心服務 那經過上面的說明,還是沒有辦法理解實踐的話,司法院有推出非常貼心的「霍夫曼一次給付試算」系統,使用方式如下: 系統網址:http://gdgt.judicial.gov.tw/judtool/wkc/GDGT03.htm 將自己的情況輸入最上方的輸入欄裡面。 以上面小富的例子來說:(條件:每年給付50萬元) 輸入計算選項。(有三種計算方式)再以前面小富的例子來說。(條件:共給付5年) 按下「試算一次給付現值」。 就可以得出金額啦!(以前面小富的案件為例) 四、備註: (一)司法院網站下面的「裁判書例稿」欄位有計算方式可以參考,大部分法院實務的判決也是用這種表達方式的。其中有使用「霍夫曼累計係數」,就係依照前述邏輯,用累積年份去計算出的「累計係數」,讓計算公式更為簡易。讀者只要輸入上述網站之給付期總計,系統會自動用霍夫曼累計係數以及公式,扣除利息,計算出一次給付的金額。 (二)提供實務判決供您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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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原告篇】家人車禍身亡,要怎麼完整請求民事賠償?

2,636 Views 【民事原告篇】家人車禍身亡,要怎麼完整請求民事賠償?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死亡車禍家屬之求償範圍  一、 可以向何人請求? 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91-2的規定,向直接造成傷害的對方駕駛請求。(*註:民法第184條、第191-2條) 若對方正在執行職務(如工作上),則可再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的規定,請求對方的僱用人連帶負責喔。(*註:民法第188條第1、2項) 若對方是未成年人,則可再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的規定,請求對方的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喔。(*註:民法第187條第1項) 若對方是兩個人以上,則可依民法第185條的規定,請求對方等人連帶負責喔。(*註: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 二、 可以起訴請求對方賠償的項目有: (一)請求損害賠償是以「損害填補原則」為基礎,換言之,就是「有損害,才有賠償」,若因事故受有有下列損害,都可以蒐集相關單據之後,在訴訟中向對方請求喔。 1. 殯葬費用。(1) 哪些項目可以請求呢? A. 按「核給『殯葬費用』金額,應斟酌死者身分、地位、經濟情況與實際上有無必要。(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420號判決參照) B. 但法院實務上對於原告所提出的殯葬費用單據,也未必會照單全收,均判被告應予賠償哦,以下我們就來看看幾個判決,看看法院對那些項目是認定為不必要的費用呢? C. 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重上字第 579 號民事判決「…核閱甲○○所提出之殯葬相關費用收據,其中「便餐,四、○○○元」、「飲料,二、○○○元」、「藥師功德法會,四○、○○○元」、「作土法事,二○、○○○元」、「庫錢,二五、○○○元」、「各項設備清潔費,一○○元」等(見原法院九十一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七號卷第一三-一四頁),均非屬必要費用,此部分請求應予駁回。故甲○○對醫療及喪葬費之請求於二十一萬五千二百元範圍內,應予准許。」->認定便餐、飲料、功德法會、法事、庫錢、清潔費等為非必要費用。 D. 最高法院 86 年台上字第 332 號民事判決「其支出喪葬費用三十三萬四千二百八十四元,有明細表收據一件為證,除其中謝簿九百元、各項小費八千元、交通費二千元、孝女白琴六千元、酒席四萬五千元、頭七誦經一萬八千元、功德誦經二萬八千元,計十萬七千九百元,均非屬殯葬所需費用,其餘二十二萬六千三百八十四元,均為辦理喪葬之必要費用,應予准許。」->認定謝簿、各項小費、交通費、孝女白琴、酒席、頭七誦經、功德誦經,非屬必要費用,不可以請求的哦。 E. 最後我們整理出可以請求和不可以請求的項目: a.可以請求的項目棺木、墓地、骨灰塔及部分祭拜費用。b.不可以請求的項目謝簿、各項小費、交通費、孝女白琴、酒席、頭七誦經、功德誦經扶養費用。 (2) 那法院實務上大約會判賠多少數額呢? A.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295 號民事判決「原告OOO、OOO主張OOO因系爭事故死亡,分別支出殯葬費用446800元、174000元,合計620800元乙節,已據其等2人提出永興禮儀社免用發票收據1紙、估價單4紙、服務代奉飯記錄1紙、佛品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2紙及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使用設施規費繳納收據2件各在卷為證,核屬相符,亦為被告賴嘉韡不爭執(參見109年7月6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第122頁),是原告2人此部分主張應予准許。」 B.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289 號民事判決「原告丁○○主張其支出殯葬費用共計335,870元等語,業據提出臺東市公所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台灣仁本服務集團定型化契約內容、收據等件為證。被告則抗辯:上開費用中盆花費1,100元、回憶錄6,000元,並非喪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等語。經查,被告對於原告丁○○所支出扣除盆花費、回憶錄部分之殯葬費合計328,770元並不爭執,是原告丁○○此部分主張自屬可採。至盆花費1,100元部分,核係為亡者裝飾式場所用,依一般社會習俗,為葬禮所常見,此部分費用,應屬殯葬費,自應准許。另回憶錄6,000元部分,則並非社會一般喪葬習俗,非屬殯葬之必要費用,自應予以剔除。從而,原告丁○○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殯葬費用329,870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 C. 小結:因各地風俗不同,即使有開立收據,法院仍會逐一判斷每筆費用是否為必要支出之費用,大約的金額也稍有落差,30萬元至60萬元的判決亦有所見,但法院還是多以個案而為判斷的。(*註:民法第192條第1項) 2. 扶養費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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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篇】車禍造成他人死亡,我想全面了解刑事訴訟流程

2,903 Views 【刑事被告篇】車禍造成他人死亡,我想全面了解刑事訴訟流程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死亡車禍之刑事被告篇 之前有提到交通事故可分為:A1類(造成人員當場或24小時內死亡之交通事故)等狀況(還有A2、A3類哦!),若是遇上這類事故,即有可能開啟刑事過失致死罪(按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的調查程序。 如果此時身分是「被告」,相信內心一定感到慌亂不安,藉由下面文章的說明,希望您可以對相關刑事程序更加了解。若是被告遇到A1類案件,又該如何進行後續流程呢? 【被告篇】 一、 偵查程序 (一)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 因案件涉及人員死亡,檢察官經員警通報後,即會進行調查,而因為人員死亡已然確定,所以調查會著重於被告「過失」的有無,這也是檢察官為何會將案件資料送至「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了解雙方的過失程度的原因哦。 (二)被告受訊問(不論偵、審)時,都會被告知以下事項: 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所以被告於調查程序中,可以行使「緘默權」、委任辯護人到場或請求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哦。 (三)偵查終結 檢察官如果做出緩起訴或不起訴之處分,案件即告終結,並不會再到法院進行審理。但若檢察官起訴,則案件就會進到法院進行審理。 二、 審理流程? (ㄧ)通常程序 若之前未能與告訴人(或死者家屬)達成和解,被告此時也可以請法院安排調解期日,商談調(和)解事宜,若能達成和解,對於被告的量刑也會有所影響,有機會可以獲得緩刑(之前沒有前科)或易科罰金的宣告哦。 法院在行審理程序前,會先安排至少一次的庭期進行準備程序,除了確定被告是否認罪、對本件的答辯之外,也會決定本案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這兩種程序相較於通常審理程序更為簡潔,但適用上都有各自的要件,說明如下: (二)簡式審判程序 適用限制:所涉犯的罪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因為過失致死罪為五年以下之罪,所以是可以適用簡式審判程序的哦。 為「有罪之陳述」:被告在準備程序中,對於檢察官所起訴之本案犯行,均坦承不諱。 審判長告以要旨:若符合前面的要件,那本案就可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了。這個程序的證據調查方式沒有通常程序繁瑣,所以如果本案並沒有要調查證據,被告也是為有罪的陳述,那就可以直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終結本案。 (*註:刑事訴訟法第273-1條) (三)簡易程序 適用限制:檢察官聲請。前面有提到起訴的種類之一,就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所以如果收到這類的處刑書,法院認為適當,就會直接進行簡易程序哦。 證據資料:被告在偵查中已經承認罪,或依其他現存的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 這種情況下,法院就可以直接進行簡易程序了。但要留意的是,如果被告還是覺得有必要開庭調查,一定要在收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後,盡快向法院聲請,以免直接收到法院的簡易判決哦! (*註: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四)刑度分析 法院實務上,過失致死罪的宣告刑大致落於有期徒刑六月至十月間,可能有易科罰金之機會(有期徒刑六月)。底下列出幾個判決供您參考: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號判決「審酌被告無任何犯罪前科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據,素行尚佳,因圖一時便利、任意在顯有妨礙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具有過失,致賴秀貞、賴○承死亡結果,其等父母丙○○、甲○○悲痛萬分,並造成無可彌補之創傷,又被告犯後否認犯行,迄今仍未能與丙○○、甲○○達成和解,難認有悛悔實據;惟賴秀貞就本件車禍之發生與有過失;暨被告自述夜間補校之教育程度、擔任司機、與3個小孩(其中1位正在洗腎中)共同生活(見本院卷第135頁)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乙○○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交上訴字第 199 號刑事判決審酌被告未遵守道路交通規則肇事,致被害人受有死亡之嚴重結果,雖坦承犯行惟仍未賠償告訴人,兼衡被告無前案之素行、自陳其以汽修為業、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萬2千元、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及成長於單親家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示懲。->OOO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業務雖然「業務過失致死罪」已然刪除,但實務上仍會以「業務」之要件,作為量刑之依據哦,務必留意!(*註: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7346號刑事判決:「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固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惟此項附隨之事務,並非漫無限制,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 三、 二審程序? (一) 誰可以提起上訴? 當事人即被告。 檢察官(可以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或配偶。 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但不可以跟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二) 上訴期間限制? 上訴期間為20日。從收到判決後隔天開始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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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告訴人篇】家人車禍身亡,刑事流程怎麼走?怎麼刑事附帶民事求償?

2,491 Views 【刑事告訴人篇】家人車禍身亡,刑事流程怎麼走?怎麼刑事附帶民事求償?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死亡車禍-刑事家屬篇 之前有提到交通事故可分為:A1類(造成人員當場或24小時內死亡之交通事故)等狀況(還有A2、A3類哦!),若是遇上這類事故,即有可能開啟刑事過失致死罪(按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的調查程序,但刑事案件的流程究竟是怎麼樣的呢?為何會有「地檢署」偵查、「法院」審理的分別呢?以下內容即在說明A1類事故的雙方當事人,會有什麼程序。 【告訴人篇】 一、 在A1類案件中,該如何開啟刑事程序呢? 像之前所說的,事故發生後,警察會先到車禍現場處理,並報請當天值班的檢察官處理。 相驗:接下來,值班檢察官會帶同檢驗員、書記官前往現場等地方察看屍體,也就是所謂的「相驗」。 再者,檢察官也會於當日安排「臨時偵查庭」,訊問肇事者(被告)及死者家屬對本案的意見,後續再將本案送至「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了解雙方的過失程度。 (*註:A1類案件,若死者「家屬」希望可以提起告訴、主張權益,有何人可以合法提起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2項) 二、 什麼是「偵查程序」? 刑事案件是採「審檢分立原則」,藉由不同機關(檢察署、法院)彼此獨立,相互監督制衡,才可以更加保障刑事案件發現真實的目的,並確保程序中的客觀性。 所以刑事案件一開始,會先由檢察機關調查,若有需要則會先由警察、調查局協助,待調查至「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時,檢察官就會提起公訴哦。 (*註:法院組織法第61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 三、 什麼是「審理程序」? 承前所述,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案件就會進入法院,由法官藉由傳喚被告、訊問證人、調查證據等法定程序,進行案件的審理,最終得出被告是否應負刑罰的結果。 四、 偵查過程何時終結呢?接下來要如何進行後續流程呢? 檢察官調查相關證據資料到一定程度時,就會做出相當的處分,此時偵查程序就會終結。 五、 那偵查程序終結,有哪些類型呢? (一) 起訴1. 若檢察官調查相關證據資料後,認定被告主觀上確有過失,客觀上也已造成被害人死亡,二者間具有因果關係,即會做出起訴之處分。2. 另,如果檢察官認為證據資料充足,被告又有自白(承認犯罪),檢察官就會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也是起訴的一種哦。但這種類型,刑度原則上會落於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二) 緩起訴處分於A1類交通事故中,因刑法過失致死罪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若被告在偵查過程中態度良好、與告訴人(被害人的家屬)達成和解,那檢察官斟酌卷內資料、審慎評估後,就有可能給予被告緩起訴處分喔!但緩起訴可能會附加一些條件,如繳納相當金額給國庫、向被害人道歉等。如果在緩起訴處分期間內故意犯其他犯罪、或是未履行前面提到的條件,就有可能被撤銷緩起訴喔! (*註: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刑事訴訟法第253-3條) (三) 不起訴處分如果符合「犯罪嫌疑不足者」等要件,檢察官即會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的規定,給予不起訴處分。換句話說,如果在調查過程中,發現被告在本案事故中是沒有過失的,那就會因「犯罪嫌疑不足者」,而獲不起訴處分哦。 (*註: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六、 告訴人接到被告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可以有什麼救濟管道呢? 告訴人接到被告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對此不服,均可在10日內具狀「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進行救濟。 (*註: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前段) 七、 承上,那如果再議被駁回了,接下來又應該如何救濟呢? 如果「告訴人」不服駁回處分者,可以在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註:刑事訴訟法第258-1條) 八、 那,該如何在刑事程序中請求賠償呢? 刑事案件是針對被告「是否犯罪」來做判斷與認定,並不涉及對告訴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2項之人)的賠償問題,但實務上,不論是在檢察官偵查或是法院審理過程,均會有「進行和解」的機會,若可以達成和解,被告即有機會獲緩起訴處分哦。 但如果無法進行和解,那告訴人(被害人)又該如何請求賠償呢?在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後,至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告訴人(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藉此來請求被告賠償所受的損害哦。 (一)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時機?起訴後至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若對於第一審判決有提起上訴,則可在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但在提起上訴前,不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哦。 (*註:刑事訴訟法第488條) (二) 提起方式?1. 提出書狀到法院。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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