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受傷

【和解書參考】A2類事故-有人受傷

2,594 Views 【和解書參考】A2類事故-有人受傷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肇事情形: 小榮所駕之自小客貨車,不慎擦碰撞小華所騎之重型機車致機車受損且駕駛小華與乘客小玉受傷。 處理情形: 經理賠員/小榮經與乙、丙方多次協調後達到共識。(以下為和解條件)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審閱/王博鑫律師

法院實務都在用!「霍夫曼係數」是什麼?

2,908 Views 法院實務都在用!「霍夫曼係數」是什麼?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霍夫曼計算法 一、 前言 (一)案例1 小榮、小華在路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小榮不幸身亡,今小榮的父母依民法第192條第2項的規定,要向小華請求扶養費部分的損害賠償,他們希望小華每年給付100萬元,年利以法定利率5%計算,如果用霍夫曼係數計算,小榮的父母現在可以請求小華一次給付多少錢呢? (二)案例2 小富、小貴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小富有勞動能力減損的狀況,他希望可以要求小貴每年給付100萬元,給付5年,年利以法定利率5%計算,如果用霍夫曼係數計算,小富現在可以請求小貴一次給付多少錢呢? 二、 什麼是霍夫曼係數呢? (一)霍夫曼係數 首先,霍夫曼係數是有計算公式的,說明如下:霍夫曼係數:(1+n×r)霍夫曼計算法 X=A/(1+n×r)其中各未知數代表的定義為: X為一次性給付總額。 A為每年可得之薪資或金錢財產總額。 n是年度。 r是利率,通常為法定利率5%。 因為通常扶養費用或請求喪失、減少勞動能裡力的賠償等債權的發生,都是一期一期隨著時間慢慢發生的,如若不幸發生交通事故的年紀尚輕,那扶養費或勞動能力減損的計算金額更是可觀,那如果我們就這些個別的債權,希望對方一次給付給我們,從中就要扣除他的利息,這是司法實務上長久下來的做法,也有提供以1,000,000元計算的話,數額大約會是如附圖所示:(依司法院提供之霍夫曼計算法計算一次給付之金額) 為了讓大家有更清楚的認識,用上面的案例2先來計算,說明如下:  第一年:給付100萬元。(沒有霍夫曼係數的問題)  第二年:給付100萬元,現在應給付的金額是:X=1,000,000÷(1+1×0.05)=1,000,000÷1.05 ≒ 952,381(四捨五入取到個位數) 第三年:給付100萬元,現在應給付的金額是:X=1,000,000÷(1+2×0.05)=1,000,000÷1.1 ≒ 909,091(四捨五入取到個位數) 第四年:給付100萬元,現在應給付的金額是:X=1,000,000÷(1+3×0.05)=1,000,000÷1.15 ≒ 869,565(四捨五入取到個位數) 第五年:給付100萬元,現在應給付的金額是:X=1,000,000÷(1+4×0.05)=1,000,000÷1.2 ≒ 833,333(四捨五入取到個位數) 小結小富依照霍夫曼係數計算出所得的請求金額為:1,000,000+952,381+909,091+869,565+833,333 =4,564,370 (二)霍夫曼累計係數: 4.564370即為年別單利5%,第5年之霍夫曼累計係數。在接下來的文章中,司法院網站霍夫曼一次給付試算功能,以及實務判決中,都會使用到「霍夫曼累計係數」讓計算公式更為簡單。讀者看懂了上述的內容,後續理解判決才能打通任督二脈! 三、司法院貼心服務 那經過上面的說明,還是沒有辦法理解實踐的話,司法院有推出非常貼心的「霍夫曼一次給付試算」系統,使用方式如下: 系統網址:http://gdgt.judicial.gov.tw/judtool/wkc/GDGT03.htm 將自己的情況輸入最上方的輸入欄裡面。 以上面小富的例子來說:(條件:每年給付50萬元) 輸入計算選項。(有三種計算方式)再以前面小富的例子來說。(條件:共給付5年) 按下「試算一次給付現值」。 就可以得出金額啦!(以前面小富的案件為例) 四、備註: (一)司法院網站下面的「裁判書例稿」欄位有計算方式可以參考,大部分法院實務的判決也是用這種表達方式的。其中有使用「霍夫曼累計係數」,就係依照前述邏輯,用累積年份去計算出的「累計係數」,讓計算公式更為簡易。讀者只要輸入上述網站之給付期總計,系統會自動用霍夫曼累計係數以及公式,扣除利息,計算出一次給付的金額。 (二)提供實務判決供您理解:         …

法院實務都在用!「霍夫曼係數」是什麼? 閱讀全文 »

【民事被告篇】我撞傷人了,若對方也有過失可以怎麼主張?

1,809 Views 【民事被告篇】我撞傷人了,若對方也有過失可以怎麼主張?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車禍導致他人受傷的賠償範圍  因車禍導致他人受傷,對方可以請求之損害賠償合理範圍,可先參考【原告篇】的內容。若對方有不合理的主張,都可以據理力爭。這篇讓您更近一步了解,除了損害賠償範圍有限定外,還可以有什麼重要答辯主張? 一、案例解說【被告篇】 若本件事故的發生,肇事責任的比例是雙方各負擔一半,也就是說,小榮、小富各自負擔50%的過失比例,被告小富可以有什麼主張呢? 若雙方均有肇事因素,則會因為「原告『與有過失』」,法院會依其過失的情節為金額的減輕或免除哦! 舉例而言,若小榮向小富請求總計100萬元,法院也認為請求100萬元適當,但因為小榮與有過失,所以法院判賠的金額就會依過失比例有所減輕,所以小榮實際可以請求的金額為50萬元。(計算式:100萬×50%) (*註:民法第217條) 二、實務見解分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原訴字第 38 號民事判決(已確定)「經查,依據刑事卷宗內之警繪現場圖、應訊筆錄、卷附照片、監視器錄影光碟得知,系爭事故為原告騎乘系爭機車,行經肇事地行車管制號誌正常運作不對稱交岔路口左轉彎,適有被告駕駛系爭小客車對向由和平路往興豐路方向駛至,兩車因而發生碰撞。是被告肇事時固有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之疏失過失,然原告對於本件車禍亦有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先行之疏失,而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亦同認定:原告無照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行車管制號誌正常運作不對稱交岔路口,左轉彎車未讓對向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行車管制號誌正常運作不對稱交岔路口,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等語,有該會桃市鑑0000000號鑑定意見書可資佐證(詳本院卷一第89頁),而原告對於上開鑑定結果亦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123頁)。是本院綜合上情,並審酌系爭事故發生當時情況,兩造就系爭事故發生之原因力強弱與過失輕重等情節,認原告應負擔60%之過失責任,而被告負擔40%之過失責任。…從而,被告應賠償金額,按過失比例減輕,以及扣除原告已領取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後,被告應賠償原告之數額為55萬0136元(計算式:181萬5914元×被告應負擔之40%肇事責任-原告已領取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17萬62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審閱/王博鑫律師

【民事原告篇】我被撞傷了,我想快速了解所有的求償範圍?

3,164 Views 【民事原告篇】我被撞傷了,我想快速了解所有的求償範圍?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車禍受傷的求償範圍  一、 可以向何人請求? (一) 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91-2的規定,向直接造成傷害的對方駕駛請求。(*註: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1-2條) (二)若對方正在執行職務(如工作上),則可再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的規定,請求對方的僱用人連帶負責喔。(*註:民法第188條第1、2項) (三)若對方是未成年人,則可再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的規定,請求對方的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喔。(*註:民法第187條第1項) (四)若對方是兩個人以上,則可依民法第185條的規定,請求對方等人連帶負責喔。(*註: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 二、 可以起訴請求對方賠償的項目 請求損害賠償是以「損害填補原則」為基礎,換言之,就是「有損害,才有賠償」,若因事故受有有下列損害,都可以蒐集相關單據之後,在訴訟中向對方請求喔。 (一)車禍後前往急診所支出的費用。(二)後續看診的費用。 中醫費用?A.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1726號判決(已確定)「因被侵害受傷而致出之醫療費,祇問其是否為醫療上所必需,至為中醫或西醫,有無醫師之處方,並非重要,原審徒以被害人中醫藥費用之請求,並無證據,其有證據者又無醫師之處方,例如被害人提出之中醫醫院出具之醫療費證明書,均不予採信,尚有可議。」(*註:民法第193條) (三)復健的費用。「未來」的復健或開刀費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489 號民事判決(本案確定)「依原告所受傷勢,縱令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有復健治療之需要,然原告未能提出診斷證明書或醫院出具書證,證明客觀可得確定之將來復健費用數額,其此部分之預為請求,尚嫌無據。另就開刀取出鋼板費用部分,因澄清醫院109年8月28日澄高字第1092567號函說明::「鋼板可以不必取出」等語(見本院卷第77頁),可認此部分支出,尚未客觀確定,應無預先為請求之必要。可留待將來實際有支出時,再為請求。」 (*補充說明:切記一定要提出醫療院所相關證明單據(診斷證明等),才有機會可以請求此部分哦!) (四)向醫院申請診斷證明書的費用?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159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已確定)切記一定要提出醫療院所相關證明單據(診斷證明等),才有機會可以請求此部分哦! 「秉持有損害才有賠償的原則,如若診斷書的費用,是被害人為了要證明損害發生及其範圍所必要之費用,自得請求加害人賠償。」 (五)看護費用。 若沒有另外找看護,而是由家人幫忙照看,可不可以請求看護費用呢?更之前法院實務見解曾任因為有看護費用的實際支出,所以認為應不得有所請求,但近期見解已有所改變,認為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雖然因此免除被害人之支付義務,惟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所以認為被害人還是可以請求賠償。(有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543號民事判決參照)。 請求的數額呢?至於數額部分,則有見解認為,因家人照護難比專業護工,所以請求的金額上應該稍微降低。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23 號民事判決(已確定)親屬看護雖未實際支出看護費用,仍得請求看護費用之損害賠償,且依目前國內看護行情,一般專業看護每日看護費用約為2200元至2400元不等,但原告母親是否受過專業看護訓練而具有專業看護資格,即為不明(原告亦未舉證說明),因一般家屬看護與專業看護之照顧品質無法相比,看護費用自無法以同一金額相擬,故本院認為原告得請求之看護費用每日應以2000元為適當,看護期間77天,合計154000元(計算式:2000×77=154000),原告逾此金額之請求,不應准許。 (六)增加的交通費用。 沒有收據的話,還可以請求嗎?可以的!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51 號民事判決(已確定)「原告自105年11月24日至同年12月21日間前往OOO診所就醫7次,原告請求其中105年11月24、28日、同年12月3、8、12、21日、106年1月7、23日、同年2月13日、同年4月29日等6次前往就醫之交通費用(按:原告書狀未請求105年12月17日之交通費用,見本院卷㈠第193至194頁),依高雄市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107年11月19日函記載,單程車資約為155元(審訴卷第124頁),依此核算原告得請求之計程車資合計1,860元(計算式:155×6×2)。另原告自106年1月7日至106年4月29日前往葉添浩診所就醫4次,因原告傷口已癒合且能自行行走,原告得自行搭乘公車前往,依高雄市政府交通局107年11月21日函所載(審訴卷第180頁),單趟公車之交通費用為12元,故原告得請求之公車車資為96元。此外,原告另請求105年12月7日、106年4月5日及同年月15日來回葉添浩診所之交通費用部分(本院卷㈠第193至194頁),原告未提出就醫之證明,難認可採。」 (七)薪資損失。 損害賠償的範圍除了「所受損害」,也有可能包含「所失利益」喔,所以因事故而不能工作,所喪失的薪資利益,也是可以向對方請求的範疇,但期間的長短,還要以診斷證明書上所載應休養的期間、及實際休養的期間來判斷認定。(1)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6 年上易字第 205 號民事判決(不得上訴)「上訴人主張伊於東方美榮陽店(早餐店)工作,擔任店長,薪資為每月3萬元,因本件車禍受傷,前後8個月期間不能工作,請求無法工作之損失共24萬元等語。查上訴人擔任東方美榮陽店店長,每月薪津3萬元,提出薪資袋為證,固堪信真正。惟依奇美醫院上開96年6月13日函示「患者於95-7-26受傷入院,95-8-9出院,95-9-14回診骨科拔除鋼釘,此段時間宜有人在旁看護。之後病患已恢復行走能力,手部功能漸漸恢復,預計95年9月底前應可恢復工作能力。」,依此計算上訴人所受不能工作損害期間為2個月又6日,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無法工作損失金額為6萬6000元(計算式:30000×2+30000×6/30=66000),此部分業經原審判決其勝訴確定在案,上訴人逾此之請求,則無理由。」(2)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667 號民事判決(已確定)「原告主張其因本件車禍受有傷害,需治療及休養致其3個月不能工作,而以其每月薪資65,000元計算,受有工作收入損失195,000元等語,經查,原告因本件車禍致不能工作期間為何,經本院依職權函詢大林慈濟醫院,經該院函覆為原告不能工作期間為3個月乙情,有該院109年11月27日慈醫大林文字第1092039號函附病情說明書在卷可考,是原告主張其因本件車禍受傷有3個月無法工作,堪信屬實。又原告每月薪資為65,000元,此有OOO即OO工程行所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在卷可稽,是原告請求不能工作損失為195,000元【計算式:65,000元×3月=195,000元】,自屬有據。」 如果在有經營副業的情況,希望可以一併請求,因被害者要就這個部分負擔積極的舉證,所以除了要證明確實有在經營之外,也要在證明副業收入的金額、還有與本件事故的因果關係喔。 (八)勞動力減損。法院會依被害人的實際狀況,函詢醫療院所得出勞動力減損的百分比後,再以此為基礎而做計算。在這邊提醒,因為勞動力減損是長時間的問題,而要一次請求對方付清的話,要記得依霍夫曼係數計算喔(若有計算需求可參司法院霍夫曼一次給付試算:http://gdgt.judicial.gov.tw/judtool/wkc/GDGT03.htm)。 若尚無工作收入(如學生),薪資的計算基礎是以「事故發生時之基本工資」,再以醫療院所鑑定所得的勞動力減損百分比,得出每年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而後再以該數額計算至「強制退休時」(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計算出的金額就是所受之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

【民事原告篇】我被撞傷了,我想快速了解所有的求償範圍? 閱讀全文 »

【刑事被告篇】我撞傷人被告了,刑事程序會怎麼進行?

2,757 Views 【刑事被告篇】我撞傷人被告了,刑事程序會怎麼進行?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A2的刑事責任【被告篇】 之前有提到交通事故可分為: A2類(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24小時死亡之交通事故) 等狀況(另外還有A1、A3類哦!),若告訴人提起告訴,即有可能開啟刑事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重傷罪(刑法第284條)的調查程序,但刑事案件的流程究竟是怎麼樣的呢?為何會有「地檢署」偵查、「法院」審理的分別呢?以下就若是被告遇到A2類案件,又該如何進行後續流程呢?【被告篇】 一、 偵查程序 (一) 因過失傷害或是過失致重傷之罪均屬告訴乃論之罪,所以如果告訴人有依前面提到的方式提起告訴或自訴,即會進入刑事程序了。 (二) 被告受訊問(不論偵、審)時,都會被告知以下事項: 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所以被告於調查程序中,可以行使「緘默權」、委任辯護人到場或請求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哦。 檢察官如果做出緩起訴或不起訴之處分,案件即告終結,並不會再到法院進行審理。但若檢察官起訴,則案件就會進到法院進行審理哦。 (三)審理流程 和解若之前未能與告訴人(或死者家屬)達成和解,被告此時也可以請法院安排調解期日,商談調(和)解事宜,若能達成和解,而告訴人願撤回本案告訴,則法院會下一個「公訴不受理」的判決,就不會有後續刑責的問題囉。 通常程序法院在行審理程序前,會先安排至少一次的庭期進行準備程序,除了確定被告是否認罪、對本件的答辯之外,也會決定本案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這兩種程序相較於通常審理程序更為簡潔,但適用上都有各自的要件,說明如下。  簡式審判程序:(1) 適用限制:所涉犯的罪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過失致死罪為五年以下之罪,所以是可以適用簡式審判程序的哦。(2)為「有罪之陳述」:被告在準備程序中,對於檢察官所起訴之本案犯行,均坦承不諱。(3)審判長告以要旨:若符合前面的要件,那本案就可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了。這個程序的證據調查方式沒有通常程序繁瑣,所以如果本案並沒有要調查證據,被告也是為有罪的陳述,那就可以直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終結本案。(*註:刑事訴訟法第273-1條) 簡易程序:(1) 適用限制:檢察官聲請。前面有提到起訴的種類之一,就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所以如果收到這類的處刑書,法院認為適當,就會直接進行簡易程序哦。(2) 證據資料:被告在偵查中已經承認犯罪,或依其他現存的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3) 這種情況下,法院就可以直接進行簡易程序了。但要留意的是,如果被告還是覺得有必要開庭調查,一定要在收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後,盡快向法院聲請,以免直接收到法院的簡易判決哦!(*註: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法院實務上,過失傷害罪與過失傷害致重傷的宣告刑大致都落於有期徒刑貳月至陸月間,並有易科罰金之機會。另外,雖然「業務過失傷害罪」、「業務過失傷害致重傷」已然刪除,但實務上仍會以「業務」之要件,作為量刑之依據哦,務必留意!(*註: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7346號刑事判決:「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固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惟此項附隨之事務,並非漫無限制,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 底下列出幾個判決刑度供您參考:(1)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3號判決「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照駕駛汽車亦未保持行車安全間隔,因而肇致本案交通事故,使告訴人因此受有上開傷害,確實具有相當之可非難性;又被告否認犯行,未能賠償告訴人之損害,經告訴人陳稱本件車禍對我造成我的生活、健康狀況產生很大的影響,我骨盆粉碎沒辦法工作,有半年時間無法自主,被告一年完全沒有跟我聯絡,也沒有賠償和調解,我覺得被告沒有誠意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0頁、第72頁),兼衡被告自陳離婚、有1成年子女、現以打零工為生等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二第7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O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1400號判決「爰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貨車上路,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支線道車應禮讓幹線道車先行,竟疏未注意而貿然駛出,適告訴人許筱汶駕駛普通重型機車,亦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致告訴人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並受有如附件起訴書所示之傷害,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審交易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告訴人之傷勢、目前月薪新臺幣(下同)3萬多元、需撫養60幾歲之母親、1名2歲之小孩,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由保險公司給付8萬多元之強制責任險予告訴人、告訴人要求460幾萬元之賠償而迄未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OOO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交易字第 653 號刑事判決「爰審酌被告無任何刑案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騎乘機車疏未注意遵守交通規則,致發生本件交通事故,使被害人受有前開傷害造成重傷害結果之過失程度、所生危害及損害,被告供認騎乘機車發生本件交通事故,否認過失犯行,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被害人就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亦有前揭過失,暨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OOO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  二審程序 (一)誰可以提起上訴呢?  當事人即被告。  檢察官(可以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或配偶。  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但不可以跟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二)上訴期間限制? 上訴期間為20日。從收到判決後隔天開始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三)該如何提起呢?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敘明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如果沒有敘明理由,法院會先裁定要求補正,若仍沒有在期限內補上,就有可能被裁定(原審法院)或判決(第二審法院)駁回上訴哦! (四)第二審法院會如何審理呢? 第二審法院會針對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進行調查。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決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的情況,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的刑度哦。(但如果「檢察官」不是因被告利益而上訴者,就沒有這個原則的適用了…) 三、 …

【刑事被告篇】我撞傷人被告了,刑事程序會怎麼進行? 閱讀全文 »

【刑事告訴人篇】我被撞傷了,怎麼告對方刑事責任?

2,803 Views 【刑事告訴人篇】我被撞傷了,怎麼告對方刑事責任?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過失致傷之刑事被害人 之前有提到交通事故可分為:A2類(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24小時死亡之交通事故)等狀況(另外還有A1、A3類哦!),若告訴人提起告訴,即有可能開啟刑事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重傷罪(按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的調查程序,但刑事案件的流程究竟是怎麼樣的呢?為何會有「地檢署」偵查、「法院」審理的分別呢?又該如何進入偵查程序呢?以下就A2類事故,說明雙方當事人會有什麼程序要進行呢? 【告訴人篇】 一、 偵查程序 事故發生後,承辦員警原則上都會請雙方當事人製作筆錄,這時就可以向承辦員警表示,「對本件要提起告訴」等語。 自行撰擬書狀向檢察署提起告訴。 以「自訴」的方式提起刑事訴訟。 二、 如果要自己提起告訴,那應該向哪個檢察署提起呢?刑事告訴狀的內容又要包含哪些事項呢? (一)誰可以提起告訴呢? 犯罪之直接被害人。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被害人為未成年人)或配偶。 (*註: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3條第1項) (二)應該向哪個檢察署提起呢? 原則上,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的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舉例而言,如果小華與小貴的交通事故事發生在彰化縣,小華因此受有體傷,那他就可以撰擬書狀、向「彰化地方檢察署」提起告訴哦。 (三)刑事告訴狀的內容要包含什麼呢? 告訴人(也就是自己)姓名、年籍資料。 被告姓名、年籍資料。如果不知道對方地址怎麼辦呢?可以填寫「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住址資料申請書」,向承辦交通分隊或派出所進行申請哦! 告訴主旨。簡明扼要的說出對方犯了什麼罪名。例如:「為被告涉犯過失傷害罪之犯行,依法提起告訴狀事:」等語。 事實及理由。這部分可說是書狀的核心,也就是被告的犯罪過程(即事故發生過程),以及為何被告會觸犯如告訴主旨所說的罪名的理由。 受理此份告訴狀的檢察署。也就是這個書狀應該遞給哪個機關。 為事實及理由佐證的證據資料。在交通事故中,像是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照片、鑑定報告或相關資料(若有)、診斷證明書等,都是可以提供給檢察官參酌的證據資料哦。 簽名、蓋章、押上日期。書狀的狀尾,都會寫上「具狀人:OOO(蓋章)」,以表示本份書狀是以何人的名義提出。 三、 自訴 (一)誰可以提起自訴呢? 犯罪之被害人。(若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 直系血親。 配偶。 (*註: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 (二)一定要委任律師嗎? 是的!提起自訴需要委任律師代理哦。 (*註: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  (三)自訴要如何提起呢? 委任律師向管轄法院提出。(管轄判斷方式同告訴) 自訴狀須記載被告的姓名及相關資料。 被告所為的犯罪事實(車禍發生的過程)及證據(相關單據、死亡證明等)。 (*註: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1、2、3項) (四)自訴有時間的限制嗎? 有的!告訴乃論之罪,有告訴期間6個月的限制,務必要留意哦! (*註:刑事訴訟法第322條) (五)其他注意事項 如果同一個犯罪事實(同一案件),檢察官已經開始進行偵查程序(如警方已移送相關資料到檢方),因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罪都是告訴乃論之罪,還是可以提起自訴。 如果還沒開始偵查就提起自訴,那檢察官之後進行調查時,就要直接把案件移送到法院了哦! (*註: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第2項前段) 四、 什麼是「偵查程序」? 刑事案件是採「審檢分立原則」,藉由不同機關(檢察署、法院)彼此獨立,相互監督制衡,才可以更加保障刑事案件發現真實的目的,並確保程序中的客觀性。所以刑事案件一開始,會先由檢察機關調查,若有需要則會先由警察、調查局協助,待調查至「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時,檢察官就會提起公訴哦。 …

【刑事告訴人篇】我被撞傷了,怎麼告對方刑事責任? 閱讀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