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書參考】A3類事故-僅涉財損
2,951 Views 【和解書參考】A3類事故-僅涉財損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肇事情形: 小榮所駕之自小客貨車,不慎擦碰撞小華所架之小客車。 處理情形: 經理賠員/小榮經與小華多次協調後達到共識。(以下為和解條件)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審閱/王博鑫律師
2,951 Views 【和解書參考】A3類事故-僅涉財損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肇事情形: 小榮所駕之自小客貨車,不慎擦碰撞小華所架之小客車。 處理情形: 經理賠員/小榮經與小華多次協調後達到共識。(以下為和解條件)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審閱/王博鑫律師
2,185 Views 【和解書參考】A1類事故-有人死亡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肇事情形: 小榮所駕之自小客貨車,不慎發生車禍致小華所騎腳踏車受損且送醫後重傷不治。 處理情形: 經理賠員/小榮經與小華太太(有兩位未成年子女)多次協調後達到共識。(以下為和解條件)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審閱/王博鑫律師
2,595 Views 【和解書參考】A2類事故-有人受傷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肇事情形: 小榮所駕之自小客貨車,不慎擦碰撞小華所騎之重型機車致機車受損且駕駛小華與乘客小玉受傷。 處理情形: 經理賠員/小榮經與乙、丙方多次協調後達到共識。(以下為和解條件)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審閱/王博鑫律師
3,460 Views 和解與調解流程為何?「和解書」要注意包含哪些內容?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和解與調解 一、自行和解 若是希望可以在車禍現場就把後續可能產生的爭議都一併處理完成,那和解書內容到底約定了些什麼,就變得非常重要囉,那,交通事故的和解書要包含哪些內容呢? (一)雙方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聯絡電話,請雙方親自簽名並加蓋手印。 天下同名同姓的人千千萬萬,如何可以特定究竟是哪個人來簽立這份和解書的呢?所以還是建議您們在簽立當下要請雙方都留下身分證字號及地址喔。至於連絡電話,則是避免之後若還是有聯繫對方的需求時,苦於無法即時取得聯繫而導致相關權益無法行使。 (二)簡述事故發生的過程 簡單說明為何簽立本和解書,例如說可以記載:「ooo(下稱甲方)與xxx(下稱乙方)於110年**月**日於qq市aa區zz路123號前,甲方騎乘車牌號碼qqq-1235之機車、乙方駕駛車牌號碼asd-567之自小客車,於上開路段發生碰撞,至甲方受有體傷,雙方均受有車損。」藉此特定本和解書之範圍為何。 (三)和解條件 亦即約定由何人應給付他方新台幣ooo元整,且記得要一併約定給付方式與給付日期哦,不論是以匯款(附上帳號)、當場交付現金或其他方式,約定清楚以免日後徒生爭議啊。若雙方認為損害尚輕,均無須請求向他方請求賠償,即可記載「同意各自負擔損失,不要求任何賠償。」 (四)約定「其餘請求權拋棄」 自行跟對方簽立和解書,為的就是可以以較為簡便的方式來處理因為事故發生所產生的賠償問題,自然也需要將簽立和解後又被對方以各種理由「再次」請求賠償的情況排除,所以記得要在和解書內載明雙方「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不可以日後又再稱自己因為事故又受有什麼傷害,再次有所請求哦! (五)約定「刑事部分不予追究」 前面有提過,只要車禍中涉有其中一方受有「體傷」,就有成立刑法「過失傷害罪」的可能,但因為「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如果受有傷害的一方於和解後,於獲得相當賠償後,已表示不會再追究,記得也要把這部分約定在和解書中噢。 (六)其他注意事項 1.簽立和解的雙方均要年滿18歲,否則和解效力未定,須待未成年的一方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2.如果對於損失的金額實在無法馬上確認,可以用「同意指定○○汽車修護廠修復,並負責因該次事故損壞之修復金額」等陳述,概括特定金額,但因為這種約定內容對於負擔賠償義務的一方還是處於比較不穩定的狀況,所以若是有這樣的約定,在簽立之前還是建議再多加斟酌。 (七)和解書參考範本 擺渡律師平台為您整理了常見車禍情狀的參考範本,歡迎您在網站的範本參考 中找到您要的資訊使用哦! 二、 聲請調解 如果在事故發生之後,對方遲遲未聯繫商談後續處理方法,但又不想直接開啟漫長的訴訟程序,這時我們就可以先聲請調解,到區(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在有公正的調解委員在場時,與對造商談,藉此獲得達成共識的機會。 (一) 如何開啟調解程序 之前有提到,事故發生後,承辦員警即會交付雙方「當事人登記聯單」,上面就會有承辦人員的聯絡電話,可以先致電詢問後,前往承辦警局(分隊)申請由他們轉介到調解委員會哦。 (二) 要帶什麼東西呢? 1.汽、機車行照、駕駛人身分證、印章。如當事人無法如期到場,可委任他人代理出席,但須事先準備委任書,也要記得帶受任人自己的身分證哦。 2.相關單據、資料,並計算要跟對方請求賠償的金額。 3.「願意調解」的心。既然雙方都到了調解現場,盡量避免意氣用事的互相指責,不然只會讓雙方達成共識的機會更加渺茫。 所以,如果真的希望可以在調解程序就解決紛爭,建議雙方都可以理性、讓自己的條件保有彈性,這樣更有助於調解的成立哦。 (三) 調解了,然後呢? 1.再次調解:如果雙方的條件已趨近於可以調解成立、解決紛爭,那就有在進行下次調解的可能。 2.調解成立:雙方在調解時達到共識,當場便會確認調解書的內容並簽章。 3.調解不成立:若雙方可以接受的條件實在相距過大,而雙方也沒有意願再繼續調解了,就可以向調解委員會申請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聲請書」。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審閱/王博鑫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