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故流程

最新酒駕規範一次看

1,503 Views 最新酒駕規範一次看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刑法以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111年1月24日修法,環海法律事務所所長廖國竣律師帶您一次看最新酒駕規範。 壹、本文先帶您了解,依照酒精濃度程度的不同,分別會有哪些法律責任? 一. 酒駕違反行政法的情形 (一) 何謂「行政法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汽機車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違者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進行舉發處罰。 若違反上述規定,會有什麼行政處罰?● 若您是機車駕駛人:處新台幣(以下同)15,000元至90,000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扣駕駛執照1年至2年+吊扣牌照2年;● 若您是汽車駕駛人:處30,000元至120,000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扣駕駛執照1年至2年+吊扣牌照2年; (二) 若有以下情形,則會再加罰 : 搭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除上述處罰外,另吊扣駕駛執照2年至4年。 因而致人重傷或死亡者:除上述處罰外,另吊銷其駕駛執照,不得再考領,且得沒入其車輛。 ( 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9項 )  二. 酒駕行為嚴重至違反刑法的情形 (一)何謂「刑法中規定之酒精濃度標準」? 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依刑法第185-3條不能安全駕駛罪之規定,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00元以下罰金。 呈上,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000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000元以下罰金。 (二)若食用或飲用含酒精之飲料或食物(如燒酒雞),達酒精濃度標準;以及服用毒品、麻醉藥品等,均會成立刑法第185-3條不能安全駕駛罪。 ( 參刑法第185-3條第1項、第2項不能安全駕駛罪 )  以上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吊扣牌照2年之規定,係111年1月24日修法時,立法委員採取民眾看法,不僅處罰行為人,新增針對汽機車牌照進行吊扣,以達處罰效果。 貳、行政法相關規範 一. 何謂「連坐罰」? 如果汽機車駕駛人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則同車成年(年滿18歲)的乘客,也會被處以6000元至15,000元的罰鍰哦! 但還是有一些人可以例外不用被處以罰鍰 : 年滿70歲者、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 ( 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 ) 二.「我是汽機車所有人」,要負責嗎?  如果明知駕駛人酒(毒)駕,還不禁止他開(騎)車,汽機車所有人也會比照駕駛人處以罰鍰,並吊扣牌照2年。( 機車駕駛人 : 15,000至90,000元罰鍰+吊扣牌照2年;汽車駕駛人 : 30,000至120,000元罰鍰+吊扣牌照2年 ) ( 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7項 ) 三.「拒絕接受酒測」,會如何?  汽機車駕駛人:處180,000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牌照2年。 如拒測衝撞導致他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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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超過6個月還能告刑事!?「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適用

2,373 Views 車禍超過6個月還能告刑事!?「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適用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上面的實例題,乙於 95 年 10 月 10 日(7個月)調解不成立時,雖然當時未聲請將調解事件移檢察官偵辦,惟法條並未規定必須在調解不成立的「同時」聲請移請檢察官偵辦,因此,乙於調解不成立後 1 個月即 95年 11 月 10 日始向鄉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檢察官偵辦,仍可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故本件告訴合法未逾期。(資料來源: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97 年 2 月份法律問題提案(一)) 有沒有很驚訝?擺渡律師來帶你看一下這個很少人知道,您可以主張的法條權益。 Q:經過了多次公所調解,對方一直拖時間,等到調解確定不成立時,發現已經超過6個月的刑事告訴期了,就喪失刑事告訴權利了?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規定:「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法條目的,為鼓勵大家多用鄉鎮市公所調解功能! 本條就是適用於被害人有向公所聲請調解,而雖逾刑事6個月告訴期間,但仍可向公所聲請移送偵辦的情形,而且,也未限制調解不成立後馬上就要聲請。 Q: 如果調解不成立的時候,已超過刑事6個月告訴期內,可否聲請將調解事件移送偵辦嗎? 可以!! Q:如果調解不成立的時候,還在刑事6個月告訴期內,但若直到超過6個月了,再跑回公所聲請將調解事件移送偵辦嗎? 不行!! 有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告訴權人尚可於告訴期間內提告或聲請移請偵查而不為,仍容任告訴期間屆滿,而於告訴期間屆滿後始向調解委員會聲請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若可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無異變相延長告訴乃論之罪6個月告訴期間之規定,顯與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乃論之罪6個月告訴期間之意旨不合。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審閱/王博鑫律師

和解與調解流程為何?「和解書」要注意包含哪些內容?

3,460 Views 和解與調解流程為何?「和解書」要注意包含哪些內容?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和解與調解 一、自行和解 若是希望可以在車禍現場就把後續可能產生的爭議都一併處理完成,那和解書內容到底約定了些什麼,就變得非常重要囉,那,交通事故的和解書要包含哪些內容呢? (一)雙方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聯絡電話,請雙方親自簽名並加蓋手印。 天下同名同姓的人千千萬萬,如何可以特定究竟是哪個人來簽立這份和解書的呢?所以還是建議您們在簽立當下要請雙方都留下身分證字號及地址喔。至於連絡電話,則是避免之後若還是有聯繫對方的需求時,苦於無法即時取得聯繫而導致相關權益無法行使。 (二)簡述事故發生的過程 簡單說明為何簽立本和解書,例如說可以記載:「ooo(下稱甲方)與xxx(下稱乙方)於110年**月**日於qq市aa區zz路123號前,甲方騎乘車牌號碼qqq-1235之機車、乙方駕駛車牌號碼asd-567之自小客車,於上開路段發生碰撞,至甲方受有體傷,雙方均受有車損。」藉此特定本和解書之範圍為何。 (三)和解條件 亦即約定由何人應給付他方新台幣ooo元整,且記得要一併約定給付方式與給付日期哦,不論是以匯款(附上帳號)、當場交付現金或其他方式,約定清楚以免日後徒生爭議啊。若雙方認為損害尚輕,均無須請求向他方請求賠償,即可記載「同意各自負擔損失,不要求任何賠償。」 (四)約定「其餘請求權拋棄」 自行跟對方簽立和解書,為的就是可以以較為簡便的方式來處理因為事故發生所產生的賠償問題,自然也需要將簽立和解後又被對方以各種理由「再次」請求賠償的情況排除,所以記得要在和解書內載明雙方「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不可以日後又再稱自己因為事故又受有什麼傷害,再次有所請求哦! (五)約定「刑事部分不予追究」 前面有提過,只要車禍中涉有其中一方受有「體傷」,就有成立刑法「過失傷害罪」的可能,但因為「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如果受有傷害的一方於和解後,於獲得相當賠償後,已表示不會再追究,記得也要把這部分約定在和解書中噢。 (六)其他注意事項 1.簽立和解的雙方均要年滿18歲,否則和解效力未定,須待未成年的一方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2.如果對於損失的金額實在無法馬上確認,可以用「同意指定○○汽車修護廠修復,並負責因該次事故損壞之修復金額」等陳述,概括特定金額,但因為這種約定內容對於負擔賠償義務的一方還是處於比較不穩定的狀況,所以若是有這樣的約定,在簽立之前還是建議再多加斟酌。 (七)和解書參考範本 擺渡律師平台為您整理了常見車禍情狀的參考範本,歡迎您在網站的範本參考 中找到您要的資訊使用哦! 二、 聲請調解 如果在事故發生之後,對方遲遲未聯繫商談後續處理方法,但又不想直接開啟漫長的訴訟程序,這時我們就可以先聲請調解,到區(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在有公正的調解委員在場時,與對造商談,藉此獲得達成共識的機會。 (一) 如何開啟調解程序 之前有提到,事故發生後,承辦員警即會交付雙方「當事人登記聯單」,上面就會有承辦人員的聯絡電話,可以先致電詢問後,前往承辦警局(分隊)申請由他們轉介到調解委員會哦。 (二) 要帶什麼東西呢? 1.汽、機車行照、駕駛人身分證、印章。如當事人無法如期到場,可委任他人代理出席,但須事先準備委任書,也要記得帶受任人自己的身分證哦。 2.相關單據、資料,並計算要跟對方請求賠償的金額。 3.「願意調解」的心。既然雙方都到了調解現場,盡量避免意氣用事的互相指責,不然只會讓雙方達成共識的機會更加渺茫。 所以,如果真的希望可以在調解程序就解決紛爭,建議雙方都可以理性、讓自己的條件保有彈性,這樣更有助於調解的成立哦。 (三) 調解了,然後呢? 1.再次調解:如果雙方的條件已趨近於可以調解成立、解決紛爭,那就有在進行下次調解的可能。 2.調解成立:雙方在調解時達到共識,當場便會確認調解書的內容並簽章。 3.調解不成立:若雙方可以接受的條件實在相距過大,而雙方也沒有意願再繼續調解了,就可以向調解委員會申請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聲請書」。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審閱/王博鑫律師

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初判表?車鑑會?覆議?傻傻分不清楚!帶您了解車禍拿到的文件和救濟程序

2,881 Views 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初判表?車鑑會?覆議?傻傻分不清楚!帶您了解車禍拿到的文件和救濟程序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一、什麼是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員警到場處理完事故後後會給兩造各一張登記聯單,務必保存!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是什麼?當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警察現場會勘紀錄後都會給當事人一份做留存。 (二)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內容有什麼? 交通事故發生時間、發生地點 當事人姓名及電話 當事人車牌號碼 交通事故處理員警 警察單位 若基本資料有誤,務必向警察反映更正! 二、什麼是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一)什麼是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是依據事故當下發生的人、事、時、地、物做繪製。 (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內容有什麼? 清楚標示事故發生時間及地點 交通事故類別分為A1、A2、A3 現場狀況摘要:根據事故當下標示各事故車輛行進狀況 交通事故承辦員警 三、什麼是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初判表)? (一)什麼是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內容有什麼?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是根據當時車禍狀況、監視器畫面、行車記錄器等等,初步研判事故肇責歸屬。 (二)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內容有什麼? 當事人姓名 車輛種類 車牌號碼 駕駛人姓名 初步分析肇事原因 四、如何申請上述表單? (一)民眾線上申請或向警察機關申請: 案件資料申請登入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辦/交通事故案件資料申請系統項下申請。 點選「交通事故資料申請」頁籤,勾選「我同意並了解以上隱私權保護政策及使用說明」、「所申請案件是否有人員受傷或死亡」及輸入「驗證碼」。 填寫交通事故申請資料(包含當事人資料、申請人資料及領件資料)。 勾選申請資料:現場圖、現場照片或分析研判表,得複選。 確認填寫資料無誤後按「送出申請」按鈕。 系統顯示申請編號,若有填寫電子郵件,則發送已申請通知。 (二)或者現在網路更發達!可以掃QR code填入資料即可聲請:請掃描【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上的【QR Code】,它會帶入申請畫面! 五、請問申請文件各需要幾個工作天呢? (一)申請文件作業時間: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7日後)。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7日後)。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30日後)。 (二)小訣竅:建議申請時把「現場圖」、「現場照片」、「分析研判表」全部打勾一起申請下來,才不用申請兩次!申請時領件單位可以選擇離自己家最近的警察局去領會比較方便,領件時記得要帶雙證件!,但如果真的沒空親自去領,須委託其他人辦理。 六、拿到警察提供的車禍初步分析研判表後,請問我如果對初步分析研判表有異議,要怎麼辦? 若您對於警方所提供的肇事原因初步分析研判意見有異議: 自行申請:可在事故發生6 個月內,帶著交通事故相關資料逕向發生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但是這是需要費用的,先申請的一方須先繳交規費新台幣3000 元,繳交後鑑定會會先向警方調閱資料,待資料齊全後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陳述說明。 司法機關囑託:不限上述期限內,且不需繳納規費。 鑑定結果不會有百分比!只會有肇事的原因及主次因且沒有法定的強制力,只提供當事人做和解或法院判決的參考依據,主要是要釐清事故發生的經過及原因,記得一定需要有警方處理過之案件車輛鑑定委員會才會受理哦! 七、申請車輛鑑定需要帶那些資料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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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保險理賠」很複雜?強制險、任意險、車體險都講給你聽

2,442 Views 車禍「保險理賠」很複雜?強制險、任意險、車體險都講給你聽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交通事故保險 一、保險的種類 (一)強制險 強制險的宗旨在於為使因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條參照),特別制定的規範。要留意的是,若事故發生之後,對方的態度強硬,不告知也不配合我們請領強制險,這也不會影響我們可以請領的權力哦。 什麼人須要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呢?(1) 原則上,是以行照上登記之所有人為投保義務人。(2) 若有汽車牌照已繳還、繳銷或註銷、汽車所有人不明或因汽車使用人的緣故,致汽車所有人無法管理或使用汽車等情形,則由其使用人或管理人投保哦。(*註: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6條第2、3項) 什麼人可以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呢?(1) 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2) 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A、 父母、子女及配偶。B、 祖父母。C、 孫子女。D、 兄弟姐妹。(3) 如果,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則是按人數平均分配哦。(4) 受害人死亡,而沒有遺屬時,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於殯葬費數額範圍內,得向保險人請求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註: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第1、2項、第3項前段) 申請要準備哪些資料呢?(1) 請求權人的身分證或駕駛執照。(2) 若受害人死亡,申請人的全戶戶籍謄本及受害人除戶戶籍謄本。(3)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相關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文件。(4) 診斷證明書。(5) 醫療費用收據。(6) 受害人死亡的證明文件。(如相驗證明書、死亡證明書等)(7) 若是委託他人辦理,記得要附上委託書哦。 理賠流程是…?(1) 發生交通事故時,記得要請員警到場協助處理,也要通知保險公司指派專員前往現場了解哦。(2) 備妥申請理賠的相關資料,並填妥保險公司的「理賠申請書」即可以向保險公司進行申請。(3) 保險公司受理後,會進行個案的查證,並進而確定理賠金額。(4) 給付理賠金額給請求權人。 若未投保…?(1) 若未投保或到期後未續保,經攔查發現:機車:1,500至3,000元罰鍰汽車:3,000至15,000元罰鍰。(2) 未投保汽車肇事,則處以6,000至30,000元罰鍰。並扣留牌照直到投保後才發還哦。(*註: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第1項 ) (二)任意險: 相對於強制險而言,汽機車的登記名義人可自行決定是否投保,若未投保,並不會有罰則的問題。因目前強制險承保的範圍限於同車乘客或第三人(車外)受有體傷,才屬於強制險的範疇,其餘部分則否,所以為了有更為全面的保障,交通事故的任意險也不失為一種保護自己及他人的方式哦。 市面上的交通事故任意險包含:(但不限於)(1) 駕駛人傷害險。這主要是給機車族的保障。都有聽過騎乘機車是「肉包鐵」,一旦不小心打滑摔倒均有可能受有嚴重的體傷,但「自摔」(有稱單一汽車事故)又不在強制險的範圍,此時,除非有投保其他商業保險(如意外險等),也只能摸摸鼻子自己咬牙負擔。但若有投保此種險種,則發生單一汽車交通事故,導致受有體傷、失能或死亡時,即可以依契約內容請領相關保險金哦。(2) 第三人責任險。(不含同車乘客)A.體傷部分:除強制險已包含的部分,另有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喪葬費用、精神慰撫金等,也會額外再予賠償哦。B.財損部分:這部分並不在強制險的範疇裡,如果遇到事故須賠償他人的財損,此種保險也可以協助賠償的。如維修費用等。(3) 超額險。(可能無法單獨投保,須先保第三人責任險才可以哦)前面提到的第三人責任險其實已經包含部分財損的賠償,但如果不慎撞到豪車,即使雙方均未受有體傷,維修費用對於市井小民而言也可能會是天價,這個時候若有投保「超額險」,就可以依照投保的額度及契約內容,請保險公司協助理賠哦。 (三)強制險與任意險的比較 保障/險種 自己的車 對方的車 駕駛 乘客 財損 駕駛 乘客 財損 強制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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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小心就觸犯「肇事逃逸」?快速了解肇事逃逸的要件

2,224 Views 一不小心就觸犯「肇事逃逸」?快速了解肇事逃逸的要件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肇事逃逸之責任 一、若單純交通工具擦撞,會構成肇事逃逸嗎? 依照我國刑法之規範,需「致人死傷」而逃逸者,才會成立刑事肇事逃逸罪。若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並不符合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而不成立本罪。 但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之行政處罰肇事逃逸之責:「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二、刑法肇事逃逸 (一)肇事逃逸的案件也是在社會新聞中常出現,其中有多數情況也有可能併同酒駕的犯罪,甚至在102年的修法就是與酒駕的刑度一併調整,以期盼可以產生遏阻之效;而關於「無過失」是否也會成立肇事逃逸的問題,在實務上也多有討論,最後由司法院大法官做出777號釋字,給大家一個可以依循的標準,110年的修法也隨之而生,以下我們就來看看,肇事逃逸的相關規定與法院判決吧! (二)刑法規定: 102年修法後,原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法理由:肇事逃逸者同基於僥倖心態,延誤受害者就醫存活的機會,錯失治療的寶貴時間。爰修正原條文,提高肇事逃逸刑度。 ) 為更彰顯肇事逃逸的行為人惡性之重大,立法院在今年(110年)5月21日修正(同年月28日公布,現施行條文),目前現行的條文內容為:「(第一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三)刑法肇事逃逸罪的構成要件為: 客觀要件:(1) 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2) 致他人死傷。(3) 未留在現場而逃逸。 主觀要件:主觀要件則須行為人對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認識,並進而決定要逃離肇事現場。不以行為人主觀上出於直接故意為限,間接故意也包含在內。(1)若卷內資料並無任何證據可證被告主觀上有犯意,即不能認定被告有犯罪之故意:被告堅持否認有何肇事逃逸犯行,稱當時沒有碰到對方的車輛,不知道後面有發生車禍,也沒有感覺有擦撞,也沒有注意到後面有車輛發生事故,所以就繼續向前行駛,而檢察官提出被告及告訴人等的證詞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㈠、㈡、車禍現場照片、診斷證明書等證據,惟法院認為各項證據經調查後,仍無法認定被告於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後,主觀上具有肇事逃逸之故意,客觀上亦不能認定其確有肇事逃逸之行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被告犯罪即屬不能證明,原審因而就此部分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核無不合,因而駁回檢察官的上訴。(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原交上訴字第 6 號刑事判決)(被告不得上訴,未據檢察官再為上訴)(2)有下車、但是沒有留資料?這樣也是有可能成立肇事逃逸罪的:被告駕車突然向右偏移,告訴人因未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以致緊急煞車不及而自摔,而被告明知因其上開過失導致告訴人自摔受有傷害,雖有停妥車輛後走回現場查看,卻未留下任何聯絡資料,亦未報警或叫救護車仍逕自離去,主觀上具有肇事逃逸之犯意,因此仍認定被告涉犯肇事逃逸罪。(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交上訴字第 51 號刑事判決)(本案確定) (四)大法官釋字777號的內容及影響 整理大法官釋字777號的解釋文如以下幾點:(1) 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無過失的情況下,應不構成所謂的「肇事」。(2) 102年修正公布之上開規定,一律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要視案件情節,調整刑度的範圍。 因科技的發展日新月異,交通工具也有與時俱進的發展,刑法肇事逃逸罪(即第185-4條)的主觀構成要件(即有無故意過失),在實務上一直都是重要的討論,所以大法官在理由書中,即明白闡釋該條內容應該通盤檢討,明定其主觀責任要件,如果立法政策上希望包含駕駛人無過失之情形,即應於條文中與以明訂。另關於法律效果部分,依個案違反作為義務之情節輕重(過失程度)及對他人法益侵害的程度有所不同,也要訂定不同刑度的處罰。 下面就介紹一個判決,來看看法院實務上是如何適用這個釋字的吧。(1)因無從認定被告本件係有過失,依司法院釋字777號解釋意旨,被告縱具有逃逸之故意,亦不得以肇事逃逸相繩,檢察官又未提出其他證明被告主觀犯意的證據,是駁回檢察官的上訴。(即維持原審無罪之宣告)(本案確定)「另因無從認定被告本件係有過失,依司法院釋字777號解釋意旨,被告縱具有逃逸之故意,亦不得以肇事逃逸相繩,是上訴意旨,要無可取。原審就業務過失傷害部分本於上開相同見解,以檢察官並未提出適合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業務過失傷害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且經原審對於卷內訴訟資料逐項審認結果,以檢察官所舉證據,尚無從憑以獲得被告有罪之心證,因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於法自無違誤。檢察官提起上訴,仍執前詞再事爭執,復未提出其他積極事證證明被告確有業務過失傷害之情形,其砌詞漫指原判決不當,尚無可取;另依司法院釋字777號解釋意旨,被告本件被訴肇事逃逸部分,即應為無罪之諭知,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交上訴字第 73 號刑事判決參照) (五)法院實務上對於肇事逃逸(等)案件的刑度整理刑法肇事逃逸罪的構成要件之一就是有造成人員傷亡,所以是否造成死亡或傷害結果的程度,也都會反應在法院量刑上面哦。若是傷勢較輕,刑度大約會落在有期徒刑6月左右;若是傷勢嚴重,刑度則大約是1年至2年;若因而致人死亡,則可能會有2年以上) OOO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係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本質上屬抽象危險犯;…故行為人主觀上對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有所認識,客觀上並有擅自離開肇事現場之行為,不論行為人逃逸之原因為何,其擅離肇事現場之行為一旦付諸實施,其犯罪即已完成。…參以告訴人係遭被告騎車擦撞,被告自己亦人車倒地,被告應得認識告訴人因前揭擦撞事故受有一定程度之傷害,即主觀上可預見本件事故發生致生告訴人受有輕重不等之傷害,被告自應依法為緊急救護措施、報警處理,…被告亦未留下其姓名、年籍資料或聯絡方式作為後續處理之憑藉,逕自騎乘機車離開,業據被告於偵訊、原審準備程序及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其主觀上有肇事逃逸之不確定故意,且客觀上亦屬逃逸行為,被告所為已構成刑法肇事逃逸罪。被告辯稱告訴人當下沒有告知受傷,其離開現場並無肇事逃逸云云,顯係誤解法律,自無可取。」(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交上訴字第 134 號刑事判決參照 ) O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因而致人於死,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酒駕+逃逸+死亡+累犯)(本案確定)「爰審酌被告之素行、除過失傷害以外其他本案故意犯罪部分之犯罪動機、目的、行為時已年逾50歲之智識程度、自述家庭經濟小康及於原審提出擔任○○○之在職證明書之生活狀況、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因而致人於死、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之犯罪手段,其酒後駕車,為警查獲後之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15毫克,更因而發生車禍導致告訴人吳偉明受傷及被害人陳民祥死亡之無可彌補後果,被害人陳民祥之家屬內心傷痛無可言喻,其於第一現場車禍後未停留採取救護措施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警察機關處理,竟駕車逃逸,又在第二現場不慎撞擊被害人謝一瑜所騎機車後在人車往來頻繁之路段繼續逃逸,情節實屬重大,並考量被告行為後已與被害人謝一瑜達成和解,並經被害人謝一瑜具狀表示不願追究…等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就被告上開所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因而致人於死及肇事逃逸之犯行,分別量刑及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示懲儆。」(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度 交上訴 字第 2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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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的「民事訴訟程序」完整介紹

3,538 Views 車禍的「民事訴訟程序」完整介紹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一、 應該向哪個法院提起呢? 若有刑事審判程序進行中,得向刑事審理之法院遞出刑事附帶民事之起訴狀,可免徵裁判費。 但若沒有刑事審判程序進行中,則民事訴訟的管轄採「以原就被」的原則,所以通常是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因交通事故案件屬於因為「侵權行為」而進行訴訟的類型,所以也可以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註: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 二、 民事起訴狀要如何撰擬呢? 狀頭:書狀的最一開始,寫明「民事起訴狀」的字樣。 原告(也就是自己)的姓名、年籍資料。(※補充:如果原告還是未成年人,記得把法定代理人一併寫在當事人資料欄哦!) 被告(也就是對方)的姓名、年籍資料。(*註:跟提起刑事告訴狀會遇到的問題一樣,如果不知道被告的地址,可以填寫「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住址資料申請書」,向承辦交通分隊或派出所進行申請哦!) 訴之聲明。告訴法院,提起本件訴訟的訴求為何?舉例而言,小華因交通事故,要向小貴請求總共100萬元(加總醫療費用、薪資損失、精神慰撫金等)的金額,那訴之聲明就會寫成:「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如若被告(被請求給付的人)收到起訴狀,對於原告請求的金額有所爭執,則被告的答辯聲明則為:「一、 原告之訴駁回。「二、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三、 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把整件事故發生過程,以及為何請求被告請求如訴之聲明所寫的數額,及計算的方式為何,分述於此。 這份民事起訴狀是遞給「哪個」法院的呢?參考前面提到的管轄法院的判斷,在書狀末段寫上:「此致臺灣OO地方法院  公鑑」。 為事實及理由佐證的證據資料。在交通事故中,像是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照片、鑑定報告或相關資料(若有)、診斷證明書等,都是可以提出給法院參酌的證據資料哦。 簽名、蓋章、押上日期。書狀的狀尾,寫上「具狀人:OOO(蓋章)」,以表示本份書狀是以何人的名義提出。 三、 裁判費用 裁判費用的試算可使用司法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3-58267-4ff46-1.html 遞出起訴狀到法院後,可以直接於法院一併繳納裁判費用;若未繳納,法院會先以裁定命補繳裁判費,記得要在法院所訂的時間內前往繳納喔,若逾期未繳,法院是可以直接將訴訟已裁定駁回的呢! 四、 第一審程序 訴訟進入法院後,法官及會審酌原告所提出之事實、理由,及所附的證據,再看被告對於這些資料有何答辯、證據提出,若有調查的必要,當事人(也就是原、被告兩造)可以聲請法院傳喚「證人」到庭作證,為自己的主張、陳述提供佐證。最終,法院會斟酌兩造在開庭過程中的陳述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他的自由心證而為判斷,並訂定期日宣示判決。 (*註: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 五、 判決結果有哪些呢? 經過上面如此冗長的開庭程序,法院判決的結果有哪些可能呢?因為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所以原則上法院判決主文不會「逾越」原告所提出的訴之聲明範圍哦! 再以剛剛舉過的例子來看,小華因交通事故,要向小貴請求總共100萬元(加總醫療費用、薪資損失、精神慰撫金等)的金額,他的訴之聲明為:「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而被告小貴的答辯聲明則為:「一、 原告之訴駁回。二、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三、 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一) 原告小華勝訴之判決主文: 若法院認為小華提出的主張、理由及證據均有理由,數額正當,那判決主文的內容就會是:「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二) 原告小華部分勝訴之判決主文: 如果法院於審理後,認為小華只能請求被告小貴給付50萬元,那法院就會以:「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 原告小華敗訴之判決主文: 如果法院於審理後,認為小華所提的訴訟全無理由,那法院的判決主文就會是:「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那,如果原、被告對於第一審判決的結果不服,要如何進行後續流程以為救濟呢? 上篇文章說到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法院會訂一個宣判的日期,宣判的結果也就是第一審程序的終結,會有原告勝訴、原告部分勝訴或原告敗訴等可能,那不論原告或被告,對於上面的結果都會可能表示不服,認為第一審法院對於事實或法律適用有錯誤,那我們在這個時候,又該如何主張權利呢? 下面我們先舉一個小例子,代入下面的程序中,希望您們可以有更深入的了解。「小華與小貴在彰化縣某處的路段發生碰撞事故,小華受有車損50萬元,小貴沒有任何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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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鬆理解「車禍類型V.S.民刑事請求」

2,063 Views 輕鬆理解「車禍類型V.S.民刑事請求」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進入訴訟 一、 在進行下面的說明前,我們先來說個簡單的小故事: 小富騎乘機車,與一樣騎著機車的小華發生碰撞。設: 小富不幸當場身亡。(A1) 小富、小華均受有體傷。(A2) 只有小富受有體傷,小華並未受傷。(A2)  小富、小華均未受傷,只是各自的機車都有部分損壞。(A3) 以下區分三種情況來做說明: (一) 小富不幸當場身亡。 因事故的當事人有一方身亡,如果小華對於事故的發生是有過失的,那便有可能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而小富的父母、子女及配偶,若有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可依民事訴訟程序請求小華賠償,也可以請求因事故所生的非財產上損害(就是慰撫金)哦! (二) 小富、小華均受有體傷。 因雙方都有受傷,所以小富、小華都有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或過失傷害致重傷罪的可能,在刑事程序中,只要對於事故的發生確實(如:經鑑定)有過失,那就會成立過失的犯罪,至於「過失比例」的問題,則會反映在法院「量刑」的時候做為考量因素之一哦! 除了可以提起刑事過失傷害罪或過失傷害致重傷罪的告訴外,因小富、小華均受有體傷,後續可能都會有支出醫療費用、看護費用等「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花費」、慰撫金,也可以藉著「民事訴訟」來向對方請求賠償喔! (三) 只有小富受有體傷,小華並未受傷。 如果只有小富受有體傷,而小華是有過失的情形,小富就可以對小華提起刑事過失傷害罪的告訴;而小華並未受有任何傷害結果,所以不能提起刑事告訴。 因小富受有體傷,可以藉民事程序請求小華負損害賠償之責,如前所述;若小華在事故中受有車損,則小華可以在備妥相關維修單據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小富賠償哦! (四) 小富、小華均未受傷,只是各自的機車都有部分損壞。 因雙方均僅受有財產上的損失,除非毀損程度有達到「毀棄、損害他人之物,『致令不堪用』」,且加害人主觀上是出於「故意」(在一般車禍事故中較難構成),才有可能成立刑法上的毀損罪。 如果雙方都只受有財損,那小富、小華各別備妥維修單據或其他必要支出證明後,即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賠償損失哦! 說了這麼多,我們在用表格整理一下上面的內容吧。 小富可以有什麼主張呢? 小華可以有什麼主張呢? 小富不幸當場身亡。 A、 刑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B、 民事:小富的父母、子女、配偶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小富、小華均受有體傷。 A、 刑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B、 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A、 刑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B、 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只有小富受有體傷,小華並未受傷。 A、 刑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B、 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若小華因事故受有損產損害)A、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小富、小華均未受傷,只是各自的機車都有部分損壞。 A、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A、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註:刑法第276條、284條) 二、 時效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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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2,236 Views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一、停車查看 車禍事故發生時,不論大小,都建議要下車察看自己或對方的狀況,藉以確認本次事故人員受傷(亡)、車損狀況,若有一方受傷者,即應迅予救護,這樣可以更為保障雙方的權益,也可以避免日後身陷其他爭議中哦! 二、保留現場 可能因為事故的發生,導致後方車輛因此有堵塞的狀況,但仍然不建議擅自將車輛移往他處,以免警察來了之後無法順利採證等。而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以免後方車輛閃避不及等。那警告設施要擺在哪裡呢? 三、報警處理 通知警察機關,並配合必要之調查。以免雙方之後再生爭議,不論大小事故,均建議應報警處理;若遇有其中一方或雙方受傷的狀況,除可自行聯繫救護車到場外,也可以於致電報警時,請承辦員警協助聯繫也可以唷! 可能因為事故的發生,導致後方車輛因此有堵塞的狀況,但仍然不建議擅自將車輛移往他處,以免警察來了之後無法順利採證等。而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以免後方車輛閃避不及等。 若是事故發生後,逕自離開現場,而本件是有人員於事故中傷亡的情形,就有可能成立刑法上「肇事逃逸罪」,即便之後進入訴訟跟受害者達成和解、賠償損害,但是肇事逃逸罪是非告訴乃論罪,所以是沒有辦法因為告訴人撤回告訴就不再受追訴哦! 為了避免陷入如此境地,還是會建議您,若遇到交通事故,不論大小,均應報警處理! 四、若有出險需求,同時可致電保險公司人員前往事故地點 因現在汽、機車均有強制險的保險,為更確保權益,也有許多用路人會額外購買商業保險,若是在事故中有車損或人體傷害,後續均可向保險公司有所請求,所以也可以在車禍當下請保險人員到現場協助,並詢問好需準備的請領申請書、單據等,以利提早前往申請,將自己的保障最大化! 五、員警到場後處置 對雙方駕駛人員進行酒測(或藥檢)。 現場採證、拍照(車損、人傷、道路狀況)。 協助送醫。 了解案情、製作筆錄。 交付雙方「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上有雙方名字、聯絡電話) 拿到當事人登記聯單後,一定要妥善保管,除了可以跟對方聯繫後續賠償等相關事宜外,上面也會告訴我們一些很重要的資訊喔! 附帶一提,如果對「初判表」的結論不服,可以再申請鑑定,若已經進入司法程序了,則要跟檢察官或法官聲請轉送哦! 對於以上提到的這些文件很陌生的話,擺渡律師平台網站上另一篇文章有非常詳盡的說明:車禍拿到的文件有哪些?肇責認定有問題要怎麼辦? 六、製作筆錄注意事項(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參照) 承辦員警在製作筆錄時,會就以下幾個部分為詢問: 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 駕駛人身心狀況與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的狀況。 事故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態。 事故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 監視器、行車資料紀錄設備等科學儀器或其他合法記錄事故過程之跡證。 如果事故時,當事人當場不能或不宜製作調查紀錄等資料者,應於事故發生或其原因消失後七日內聯繫處理單位補製。而事故當事人陳述內容有再查證必要者,警察機關得通知車輛所有人、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到場說明。 七、經過了上面列出來冗長的程序,接下來可以如何讓這個事故案件圓滿落幕呢? (一) 自行和解 這個方式是比較不建議的,因為難保對方後來又反悔毀約,或是約定條款不清不楚,又產生其他爭議等。 但如果雙方誠意夠,又不想到區公所或法院調解等,希望在現場或私下就結束這回合,一定一定一定要有書面文件,千萬不要因為對方口頭上答應賠償,就傻傻地以為他會照單全收,所以雙方一定要簽立書面文件(和解書、協議書等),內容則要詳細寫賠償數額、對本件不再追究等文字哦! (二) 聲請調解 可以向各區(鄉鎮市)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之後就會收到調解通知書,再帶上行照、身分證、印章,以及相關請領的單據,按時前往調解即可。 (三)進入訴訟 如果沒有辦法用前面二種方式就解決本件紛爭,那就需要進入訴訟程序或訴訟中和解來爭取自己的權益。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審閱/王博鑫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