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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原告篇】我被撞傷了,我想快速了解所有的求償範圍?

3,165 Views 【民事原告篇】我被撞傷了,我想快速了解所有的求償範圍?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車禍受傷的求償範圍  一、 可以向何人請求? (一) 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91-2的規定,向直接造成傷害的對方駕駛請求。(*註: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1-2條) (二)若對方正在執行職務(如工作上),則可再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的規定,請求對方的僱用人連帶負責喔。(*註:民法第188條第1、2項) (三)若對方是未成年人,則可再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的規定,請求對方的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喔。(*註:民法第187條第1項) (四)若對方是兩個人以上,則可依民法第185條的規定,請求對方等人連帶負責喔。(*註: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 二、 可以起訴請求對方賠償的項目 請求損害賠償是以「損害填補原則」為基礎,換言之,就是「有損害,才有賠償」,若因事故受有有下列損害,都可以蒐集相關單據之後,在訴訟中向對方請求喔。 (一)車禍後前往急診所支出的費用。(二)後續看診的費用。 中醫費用?A.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1726號判決(已確定)「因被侵害受傷而致出之醫療費,祇問其是否為醫療上所必需,至為中醫或西醫,有無醫師之處方,並非重要,原審徒以被害人中醫藥費用之請求,並無證據,其有證據者又無醫師之處方,例如被害人提出之中醫醫院出具之醫療費證明書,均不予採信,尚有可議。」(*註:民法第193條) (三)復健的費用。「未來」的復健或開刀費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489 號民事判決(本案確定)「依原告所受傷勢,縱令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有復健治療之需要,然原告未能提出診斷證明書或醫院出具書證,證明客觀可得確定之將來復健費用數額,其此部分之預為請求,尚嫌無據。另就開刀取出鋼板費用部分,因澄清醫院109年8月28日澄高字第1092567號函說明::「鋼板可以不必取出」等語(見本院卷第77頁),可認此部分支出,尚未客觀確定,應無預先為請求之必要。可留待將來實際有支出時,再為請求。」 (*補充說明:切記一定要提出醫療院所相關證明單據(診斷證明等),才有機會可以請求此部分哦!) (四)向醫院申請診斷證明書的費用?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159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已確定)切記一定要提出醫療院所相關證明單據(診斷證明等),才有機會可以請求此部分哦! 「秉持有損害才有賠償的原則,如若診斷書的費用,是被害人為了要證明損害發生及其範圍所必要之費用,自得請求加害人賠償。」 (五)看護費用。 若沒有另外找看護,而是由家人幫忙照看,可不可以請求看護費用呢?更之前法院實務見解曾任因為有看護費用的實際支出,所以認為應不得有所請求,但近期見解已有所改變,認為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雖然因此免除被害人之支付義務,惟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所以認為被害人還是可以請求賠償。(有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543號民事判決參照)。 請求的數額呢?至於數額部分,則有見解認為,因家人照護難比專業護工,所以請求的金額上應該稍微降低。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23 號民事判決(已確定)親屬看護雖未實際支出看護費用,仍得請求看護費用之損害賠償,且依目前國內看護行情,一般專業看護每日看護費用約為2200元至2400元不等,但原告母親是否受過專業看護訓練而具有專業看護資格,即為不明(原告亦未舉證說明),因一般家屬看護與專業看護之照顧品質無法相比,看護費用自無法以同一金額相擬,故本院認為原告得請求之看護費用每日應以2000元為適當,看護期間77天,合計154000元(計算式:2000×77=154000),原告逾此金額之請求,不應准許。 (六)增加的交通費用。 沒有收據的話,還可以請求嗎?可以的!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51 號民事判決(已確定)「原告自105年11月24日至同年12月21日間前往OOO診所就醫7次,原告請求其中105年11月24、28日、同年12月3、8、12、21日、106年1月7、23日、同年2月13日、同年4月29日等6次前往就醫之交通費用(按:原告書狀未請求105年12月17日之交通費用,見本院卷㈠第193至194頁),依高雄市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107年11月19日函記載,單程車資約為155元(審訴卷第124頁),依此核算原告得請求之計程車資合計1,860元(計算式:155×6×2)。另原告自106年1月7日至106年4月29日前往葉添浩診所就醫4次,因原告傷口已癒合且能自行行走,原告得自行搭乘公車前往,依高雄市政府交通局107年11月21日函所載(審訴卷第180頁),單趟公車之交通費用為12元,故原告得請求之公車車資為96元。此外,原告另請求105年12月7日、106年4月5日及同年月15日來回葉添浩診所之交通費用部分(本院卷㈠第193至194頁),原告未提出就醫之證明,難認可採。」 (七)薪資損失。 損害賠償的範圍除了「所受損害」,也有可能包含「所失利益」喔,所以因事故而不能工作,所喪失的薪資利益,也是可以向對方請求的範疇,但期間的長短,還要以診斷證明書上所載應休養的期間、及實際休養的期間來判斷認定。(1)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6 年上易字第 205 號民事判決(不得上訴)「上訴人主張伊於東方美榮陽店(早餐店)工作,擔任店長,薪資為每月3萬元,因本件車禍受傷,前後8個月期間不能工作,請求無法工作之損失共24萬元等語。查上訴人擔任東方美榮陽店店長,每月薪津3萬元,提出薪資袋為證,固堪信真正。惟依奇美醫院上開96年6月13日函示「患者於95-7-26受傷入院,95-8-9出院,95-9-14回診骨科拔除鋼釘,此段時間宜有人在旁看護。之後病患已恢復行走能力,手部功能漸漸恢復,預計95年9月底前應可恢復工作能力。」,依此計算上訴人所受不能工作損害期間為2個月又6日,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無法工作損失金額為6萬6000元(計算式:30000×2+30000×6/30=66000),此部分業經原審判決其勝訴確定在案,上訴人逾此之請求,則無理由。」(2)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667 號民事判決(已確定)「原告主張其因本件車禍受有傷害,需治療及休養致其3個月不能工作,而以其每月薪資65,000元計算,受有工作收入損失195,000元等語,經查,原告因本件車禍致不能工作期間為何,經本院依職權函詢大林慈濟醫院,經該院函覆為原告不能工作期間為3個月乙情,有該院109年11月27日慈醫大林文字第1092039號函附病情說明書在卷可考,是原告主張其因本件車禍受傷有3個月無法工作,堪信屬實。又原告每月薪資為65,000元,此有OOO即OO工程行所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在卷可稽,是原告請求不能工作損失為195,000元【計算式:65,000元×3月=195,000元】,自屬有據。」 如果在有經營副業的情況,希望可以一併請求,因被害者要就這個部分負擔積極的舉證,所以除了要證明確實有在經營之外,也要在證明副業收入的金額、還有與本件事故的因果關係喔。 (八)勞動力減損。法院會依被害人的實際狀況,函詢醫療院所得出勞動力減損的百分比後,再以此為基礎而做計算。在這邊提醒,因為勞動力減損是長時間的問題,而要一次請求對方付清的話,要記得依霍夫曼係數計算喔(若有計算需求可參司法院霍夫曼一次給付試算:http://gdgt.judicial.gov.tw/judtool/wkc/GDGT03.htm)。 若尚無工作收入(如學生),薪資的計算基礎是以「事故發生時之基本工資」,再以醫療院所鑑定所得的勞動力減損百分比,得出每年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而後再以該數額計算至「強制退休時」(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計算出的金額就是所受之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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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原告篇】家人車禍身亡,要怎麼完整請求民事賠償?

2,637 Views 【民事原告篇】家人車禍身亡,要怎麼完整請求民事賠償?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死亡車禍家屬之求償範圍  一、 可以向何人請求? 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91-2的規定,向直接造成傷害的對方駕駛請求。(*註:民法第184條、第191-2條) 若對方正在執行職務(如工作上),則可再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的規定,請求對方的僱用人連帶負責喔。(*註:民法第188條第1、2項) 若對方是未成年人,則可再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的規定,請求對方的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喔。(*註:民法第187條第1項) 若對方是兩個人以上,則可依民法第185條的規定,請求對方等人連帶負責喔。(*註: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 二、 可以起訴請求對方賠償的項目有: (一)請求損害賠償是以「損害填補原則」為基礎,換言之,就是「有損害,才有賠償」,若因事故受有有下列損害,都可以蒐集相關單據之後,在訴訟中向對方請求喔。 1. 殯葬費用。(1) 哪些項目可以請求呢? A. 按「核給『殯葬費用』金額,應斟酌死者身分、地位、經濟情況與實際上有無必要。(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420號判決參照) B. 但法院實務上對於原告所提出的殯葬費用單據,也未必會照單全收,均判被告應予賠償哦,以下我們就來看看幾個判決,看看法院對那些項目是認定為不必要的費用呢? C. 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重上字第 579 號民事判決「…核閱甲○○所提出之殯葬相關費用收據,其中「便餐,四、○○○元」、「飲料,二、○○○元」、「藥師功德法會,四○、○○○元」、「作土法事,二○、○○○元」、「庫錢,二五、○○○元」、「各項設備清潔費,一○○元」等(見原法院九十一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七號卷第一三-一四頁),均非屬必要費用,此部分請求應予駁回。故甲○○對醫療及喪葬費之請求於二十一萬五千二百元範圍內,應予准許。」->認定便餐、飲料、功德法會、法事、庫錢、清潔費等為非必要費用。 D. 最高法院 86 年台上字第 332 號民事判決「其支出喪葬費用三十三萬四千二百八十四元,有明細表收據一件為證,除其中謝簿九百元、各項小費八千元、交通費二千元、孝女白琴六千元、酒席四萬五千元、頭七誦經一萬八千元、功德誦經二萬八千元,計十萬七千九百元,均非屬殯葬所需費用,其餘二十二萬六千三百八十四元,均為辦理喪葬之必要費用,應予准許。」->認定謝簿、各項小費、交通費、孝女白琴、酒席、頭七誦經、功德誦經,非屬必要費用,不可以請求的哦。 E. 最後我們整理出可以請求和不可以請求的項目: a.可以請求的項目棺木、墓地、骨灰塔及部分祭拜費用。b.不可以請求的項目謝簿、各項小費、交通費、孝女白琴、酒席、頭七誦經、功德誦經扶養費用。 (2) 那法院實務上大約會判賠多少數額呢? A.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295 號民事判決「原告OOO、OOO主張OOO因系爭事故死亡,分別支出殯葬費用446800元、174000元,合計620800元乙節,已據其等2人提出永興禮儀社免用發票收據1紙、估價單4紙、服務代奉飯記錄1紙、佛品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2紙及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使用設施規費繳納收據2件各在卷為證,核屬相符,亦為被告賴嘉韡不爭執(參見109年7月6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第122頁),是原告2人此部分主張應予准許。」 B.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289 號民事判決「原告丁○○主張其支出殯葬費用共計335,870元等語,業據提出臺東市公所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台灣仁本服務集團定型化契約內容、收據等件為證。被告則抗辯:上開費用中盆花費1,100元、回憶錄6,000元,並非喪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等語。經查,被告對於原告丁○○所支出扣除盆花費、回憶錄部分之殯葬費合計328,770元並不爭執,是原告丁○○此部分主張自屬可採。至盆花費1,100元部分,核係為亡者裝飾式場所用,依一般社會習俗,為葬禮所常見,此部分費用,應屬殯葬費,自應准許。另回憶錄6,000元部分,則並非社會一般喪葬習俗,非屬殯葬之必要費用,自應予以剔除。從而,原告丁○○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殯葬費用329,870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 C. 小結:因各地風俗不同,即使有開立收據,法院仍會逐一判斷每筆費用是否為必要支出之費用,大約的金額也稍有落差,30萬元至60萬元的判決亦有所見,但法院還是多以個案而為判斷的。(*註:民法第192條第1項) 2. 扶養費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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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的「民事訴訟程序」完整介紹

3,538 Views 車禍的「民事訴訟程序」完整介紹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一、 應該向哪個法院提起呢? 若有刑事審判程序進行中,得向刑事審理之法院遞出刑事附帶民事之起訴狀,可免徵裁判費。 但若沒有刑事審判程序進行中,則民事訴訟的管轄採「以原就被」的原則,所以通常是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因交通事故案件屬於因為「侵權行為」而進行訴訟的類型,所以也可以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註: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 二、 民事起訴狀要如何撰擬呢? 狀頭:書狀的最一開始,寫明「民事起訴狀」的字樣。 原告(也就是自己)的姓名、年籍資料。(※補充:如果原告還是未成年人,記得把法定代理人一併寫在當事人資料欄哦!) 被告(也就是對方)的姓名、年籍資料。(*註:跟提起刑事告訴狀會遇到的問題一樣,如果不知道被告的地址,可以填寫「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住址資料申請書」,向承辦交通分隊或派出所進行申請哦!) 訴之聲明。告訴法院,提起本件訴訟的訴求為何?舉例而言,小華因交通事故,要向小貴請求總共100萬元(加總醫療費用、薪資損失、精神慰撫金等)的金額,那訴之聲明就會寫成:「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如若被告(被請求給付的人)收到起訴狀,對於原告請求的金額有所爭執,則被告的答辯聲明則為:「一、 原告之訴駁回。「二、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三、 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把整件事故發生過程,以及為何請求被告請求如訴之聲明所寫的數額,及計算的方式為何,分述於此。 這份民事起訴狀是遞給「哪個」法院的呢?參考前面提到的管轄法院的判斷,在書狀末段寫上:「此致臺灣OO地方法院  公鑑」。 為事實及理由佐證的證據資料。在交通事故中,像是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照片、鑑定報告或相關資料(若有)、診斷證明書等,都是可以提出給法院參酌的證據資料哦。 簽名、蓋章、押上日期。書狀的狀尾,寫上「具狀人:OOO(蓋章)」,以表示本份書狀是以何人的名義提出。 三、 裁判費用 裁判費用的試算可使用司法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3-58267-4ff46-1.html 遞出起訴狀到法院後,可以直接於法院一併繳納裁判費用;若未繳納,法院會先以裁定命補繳裁判費,記得要在法院所訂的時間內前往繳納喔,若逾期未繳,法院是可以直接將訴訟已裁定駁回的呢! 四、 第一審程序 訴訟進入法院後,法官及會審酌原告所提出之事實、理由,及所附的證據,再看被告對於這些資料有何答辯、證據提出,若有調查的必要,當事人(也就是原、被告兩造)可以聲請法院傳喚「證人」到庭作證,為自己的主張、陳述提供佐證。最終,法院會斟酌兩造在開庭過程中的陳述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他的自由心證而為判斷,並訂定期日宣示判決。 (*註: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 五、 判決結果有哪些呢? 經過上面如此冗長的開庭程序,法院判決的結果有哪些可能呢?因為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所以原則上法院判決主文不會「逾越」原告所提出的訴之聲明範圍哦! 再以剛剛舉過的例子來看,小華因交通事故,要向小貴請求總共100萬元(加總醫療費用、薪資損失、精神慰撫金等)的金額,他的訴之聲明為:「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而被告小貴的答辯聲明則為:「一、 原告之訴駁回。二、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三、 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一) 原告小華勝訴之判決主文: 若法院認為小華提出的主張、理由及證據均有理由,數額正當,那判決主文的內容就會是:「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二) 原告小華部分勝訴之判決主文: 如果法院於審理後,認為小華只能請求被告小貴給付50萬元,那法院就會以:「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 原告小華敗訴之判決主文: 如果法院於審理後,認為小華所提的訴訟全無理由,那法院的判決主文就會是:「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那,如果原、被告對於第一審判決的結果不服,要如何進行後續流程以為救濟呢? 上篇文章說到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法院會訂一個宣判的日期,宣判的結果也就是第一審程序的終結,會有原告勝訴、原告部分勝訴或原告敗訴等可能,那不論原告或被告,對於上面的結果都會可能表示不服,認為第一審法院對於事實或法律適用有錯誤,那我們在這個時候,又該如何主張權利呢? 下面我們先舉一個小例子,代入下面的程序中,希望您們可以有更深入的了解。「小華與小貴在彰化縣某處的路段發生碰撞事故,小華受有車損50萬元,小貴沒有任何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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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篇】我撞傷人被告了,刑事程序會怎麼進行?

2,758 Views 【刑事被告篇】我撞傷人被告了,刑事程序會怎麼進行?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A2的刑事責任【被告篇】 之前有提到交通事故可分為: A2類(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24小時死亡之交通事故) 等狀況(另外還有A1、A3類哦!),若告訴人提起告訴,即有可能開啟刑事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重傷罪(刑法第284條)的調查程序,但刑事案件的流程究竟是怎麼樣的呢?為何會有「地檢署」偵查、「法院」審理的分別呢?以下就若是被告遇到A2類案件,又該如何進行後續流程呢?【被告篇】 一、 偵查程序 (一) 因過失傷害或是過失致重傷之罪均屬告訴乃論之罪,所以如果告訴人有依前面提到的方式提起告訴或自訴,即會進入刑事程序了。 (二) 被告受訊問(不論偵、審)時,都會被告知以下事項: 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所以被告於調查程序中,可以行使「緘默權」、委任辯護人到場或請求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哦。 檢察官如果做出緩起訴或不起訴之處分,案件即告終結,並不會再到法院進行審理。但若檢察官起訴,則案件就會進到法院進行審理哦。 (三)審理流程 和解若之前未能與告訴人(或死者家屬)達成和解,被告此時也可以請法院安排調解期日,商談調(和)解事宜,若能達成和解,而告訴人願撤回本案告訴,則法院會下一個「公訴不受理」的判決,就不會有後續刑責的問題囉。 通常程序法院在行審理程序前,會先安排至少一次的庭期進行準備程序,除了確定被告是否認罪、對本件的答辯之外,也會決定本案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這兩種程序相較於通常審理程序更為簡潔,但適用上都有各自的要件,說明如下。  簡式審判程序:(1) 適用限制:所涉犯的罪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過失致死罪為五年以下之罪,所以是可以適用簡式審判程序的哦。(2)為「有罪之陳述」:被告在準備程序中,對於檢察官所起訴之本案犯行,均坦承不諱。(3)審判長告以要旨:若符合前面的要件,那本案就可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了。這個程序的證據調查方式沒有通常程序繁瑣,所以如果本案並沒有要調查證據,被告也是為有罪的陳述,那就可以直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終結本案。(*註:刑事訴訟法第273-1條) 簡易程序:(1) 適用限制:檢察官聲請。前面有提到起訴的種類之一,就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所以如果收到這類的處刑書,法院認為適當,就會直接進行簡易程序哦。(2) 證據資料:被告在偵查中已經承認犯罪,或依其他現存的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3) 這種情況下,法院就可以直接進行簡易程序了。但要留意的是,如果被告還是覺得有必要開庭調查,一定要在收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後,盡快向法院聲請,以免直接收到法院的簡易判決哦!(*註: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法院實務上,過失傷害罪與過失傷害致重傷的宣告刑大致都落於有期徒刑貳月至陸月間,並有易科罰金之機會。另外,雖然「業務過失傷害罪」、「業務過失傷害致重傷」已然刪除,但實務上仍會以「業務」之要件,作為量刑之依據哦,務必留意!(*註: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7346號刑事判決:「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固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惟此項附隨之事務,並非漫無限制,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 底下列出幾個判決刑度供您參考:(1)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3號判決「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照駕駛汽車亦未保持行車安全間隔,因而肇致本案交通事故,使告訴人因此受有上開傷害,確實具有相當之可非難性;又被告否認犯行,未能賠償告訴人之損害,經告訴人陳稱本件車禍對我造成我的生活、健康狀況產生很大的影響,我骨盆粉碎沒辦法工作,有半年時間無法自主,被告一年完全沒有跟我聯絡,也沒有賠償和調解,我覺得被告沒有誠意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0頁、第72頁),兼衡被告自陳離婚、有1成年子女、現以打零工為生等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二第7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O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1400號判決「爰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貨車上路,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支線道車應禮讓幹線道車先行,竟疏未注意而貿然駛出,適告訴人許筱汶駕駛普通重型機車,亦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致告訴人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並受有如附件起訴書所示之傷害,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審交易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告訴人之傷勢、目前月薪新臺幣(下同)3萬多元、需撫養60幾歲之母親、1名2歲之小孩,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由保險公司給付8萬多元之強制責任險予告訴人、告訴人要求460幾萬元之賠償而迄未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OOO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交易字第 653 號刑事判決「爰審酌被告無任何刑案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騎乘機車疏未注意遵守交通規則,致發生本件交通事故,使被害人受有前開傷害造成重傷害結果之過失程度、所生危害及損害,被告供認騎乘機車發生本件交通事故,否認過失犯行,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被害人就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亦有前揭過失,暨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OOO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  二審程序 (一)誰可以提起上訴呢?  當事人即被告。  檢察官(可以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或配偶。  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但不可以跟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二)上訴期間限制? 上訴期間為20日。從收到判決後隔天開始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三)該如何提起呢?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敘明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如果沒有敘明理由,法院會先裁定要求補正,若仍沒有在期限內補上,就有可能被裁定(原審法院)或判決(第二審法院)駁回上訴哦! (四)第二審法院會如何審理呢? 第二審法院會針對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進行調查。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決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的情況,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的刑度哦。(但如果「檢察官」不是因被告利益而上訴者,就沒有這個原則的適用了…)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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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告訴人篇】我被撞傷了,怎麼告對方刑事責任?

2,804 Views 【刑事告訴人篇】我被撞傷了,怎麼告對方刑事責任?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過失致傷之刑事被害人 之前有提到交通事故可分為:A2類(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24小時死亡之交通事故)等狀況(另外還有A1、A3類哦!),若告訴人提起告訴,即有可能開啟刑事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重傷罪(按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的調查程序,但刑事案件的流程究竟是怎麼樣的呢?為何會有「地檢署」偵查、「法院」審理的分別呢?又該如何進入偵查程序呢?以下就A2類事故,說明雙方當事人會有什麼程序要進行呢? 【告訴人篇】 一、 偵查程序 事故發生後,承辦員警原則上都會請雙方當事人製作筆錄,這時就可以向承辦員警表示,「對本件要提起告訴」等語。 自行撰擬書狀向檢察署提起告訴。 以「自訴」的方式提起刑事訴訟。 二、 如果要自己提起告訴,那應該向哪個檢察署提起呢?刑事告訴狀的內容又要包含哪些事項呢? (一)誰可以提起告訴呢? 犯罪之直接被害人。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被害人為未成年人)或配偶。 (*註: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3條第1項) (二)應該向哪個檢察署提起呢? 原則上,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的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舉例而言,如果小華與小貴的交通事故事發生在彰化縣,小華因此受有體傷,那他就可以撰擬書狀、向「彰化地方檢察署」提起告訴哦。 (三)刑事告訴狀的內容要包含什麼呢? 告訴人(也就是自己)姓名、年籍資料。 被告姓名、年籍資料。如果不知道對方地址怎麼辦呢?可以填寫「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住址資料申請書」,向承辦交通分隊或派出所進行申請哦! 告訴主旨。簡明扼要的說出對方犯了什麼罪名。例如:「為被告涉犯過失傷害罪之犯行,依法提起告訴狀事:」等語。 事實及理由。這部分可說是書狀的核心,也就是被告的犯罪過程(即事故發生過程),以及為何被告會觸犯如告訴主旨所說的罪名的理由。 受理此份告訴狀的檢察署。也就是這個書狀應該遞給哪個機關。 為事實及理由佐證的證據資料。在交通事故中,像是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照片、鑑定報告或相關資料(若有)、診斷證明書等,都是可以提供給檢察官參酌的證據資料哦。 簽名、蓋章、押上日期。書狀的狀尾,都會寫上「具狀人:OOO(蓋章)」,以表示本份書狀是以何人的名義提出。 三、 自訴 (一)誰可以提起自訴呢? 犯罪之被害人。(若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 直系血親。 配偶。 (*註: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 (二)一定要委任律師嗎? 是的!提起自訴需要委任律師代理哦。 (*註: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  (三)自訴要如何提起呢? 委任律師向管轄法院提出。(管轄判斷方式同告訴) 自訴狀須記載被告的姓名及相關資料。 被告所為的犯罪事實(車禍發生的過程)及證據(相關單據、死亡證明等)。 (*註: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1、2、3項) (四)自訴有時間的限制嗎? 有的!告訴乃論之罪,有告訴期間6個月的限制,務必要留意哦! (*註:刑事訴訟法第322條) (五)其他注意事項 如果同一個犯罪事實(同一案件),檢察官已經開始進行偵查程序(如警方已移送相關資料到檢方),因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罪都是告訴乃論之罪,還是可以提起自訴。 如果還沒開始偵查就提起自訴,那檢察官之後進行調查時,就要直接把案件移送到法院了哦! (*註: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第2項前段) 四、 什麼是「偵查程序」? 刑事案件是採「審檢分立原則」,藉由不同機關(檢察署、法院)彼此獨立,相互監督制衡,才可以更加保障刑事案件發現真實的目的,並確保程序中的客觀性。所以刑事案件一開始,會先由檢察機關調查,若有需要則會先由警察、調查局協助,待調查至「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時,檢察官就會提起公訴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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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篇】車禍造成他人死亡,我想全面了解刑事訴訟流程

2,905 Views 【刑事被告篇】車禍造成他人死亡,我想全面了解刑事訴訟流程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死亡車禍之刑事被告篇 之前有提到交通事故可分為:A1類(造成人員當場或24小時內死亡之交通事故)等狀況(還有A2、A3類哦!),若是遇上這類事故,即有可能開啟刑事過失致死罪(按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的調查程序。 如果此時身分是「被告」,相信內心一定感到慌亂不安,藉由下面文章的說明,希望您可以對相關刑事程序更加了解。若是被告遇到A1類案件,又該如何進行後續流程呢? 【被告篇】 一、 偵查程序 (一)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 因案件涉及人員死亡,檢察官經員警通報後,即會進行調查,而因為人員死亡已然確定,所以調查會著重於被告「過失」的有無,這也是檢察官為何會將案件資料送至「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了解雙方的過失程度的原因哦。 (二)被告受訊問(不論偵、審)時,都會被告知以下事項: 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所以被告於調查程序中,可以行使「緘默權」、委任辯護人到場或請求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哦。 (三)偵查終結 檢察官如果做出緩起訴或不起訴之處分,案件即告終結,並不會再到法院進行審理。但若檢察官起訴,則案件就會進到法院進行審理。 二、 審理流程? (ㄧ)通常程序 若之前未能與告訴人(或死者家屬)達成和解,被告此時也可以請法院安排調解期日,商談調(和)解事宜,若能達成和解,對於被告的量刑也會有所影響,有機會可以獲得緩刑(之前沒有前科)或易科罰金的宣告哦。 法院在行審理程序前,會先安排至少一次的庭期進行準備程序,除了確定被告是否認罪、對本件的答辯之外,也會決定本案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這兩種程序相較於通常審理程序更為簡潔,但適用上都有各自的要件,說明如下: (二)簡式審判程序 適用限制:所涉犯的罪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因為過失致死罪為五年以下之罪,所以是可以適用簡式審判程序的哦。 為「有罪之陳述」:被告在準備程序中,對於檢察官所起訴之本案犯行,均坦承不諱。 審判長告以要旨:若符合前面的要件,那本案就可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了。這個程序的證據調查方式沒有通常程序繁瑣,所以如果本案並沒有要調查證據,被告也是為有罪的陳述,那就可以直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終結本案。 (*註:刑事訴訟法第273-1條) (三)簡易程序 適用限制:檢察官聲請。前面有提到起訴的種類之一,就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所以如果收到這類的處刑書,法院認為適當,就會直接進行簡易程序哦。 證據資料:被告在偵查中已經承認罪,或依其他現存的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 這種情況下,法院就可以直接進行簡易程序了。但要留意的是,如果被告還是覺得有必要開庭調查,一定要在收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後,盡快向法院聲請,以免直接收到法院的簡易判決哦! (*註: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四)刑度分析 法院實務上,過失致死罪的宣告刑大致落於有期徒刑六月至十月間,可能有易科罰金之機會(有期徒刑六月)。底下列出幾個判決供您參考: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號判決「審酌被告無任何犯罪前科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據,素行尚佳,因圖一時便利、任意在顯有妨礙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具有過失,致賴秀貞、賴○承死亡結果,其等父母丙○○、甲○○悲痛萬分,並造成無可彌補之創傷,又被告犯後否認犯行,迄今仍未能與丙○○、甲○○達成和解,難認有悛悔實據;惟賴秀貞就本件車禍之發生與有過失;暨被告自述夜間補校之教育程度、擔任司機、與3個小孩(其中1位正在洗腎中)共同生活(見本院卷第135頁)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乙○○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交上訴字第 199 號刑事判決審酌被告未遵守道路交通規則肇事,致被害人受有死亡之嚴重結果,雖坦承犯行惟仍未賠償告訴人,兼衡被告無前案之素行、自陳其以汽修為業、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萬2千元、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及成長於單親家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示懲。->OOO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業務雖然「業務過失致死罪」已然刪除,但實務上仍會以「業務」之要件,作為量刑之依據哦,務必留意!(*註: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7346號刑事判決:「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固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惟此項附隨之事務,並非漫無限制,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 三、 二審程序? (一) 誰可以提起上訴? 當事人即被告。 檢察官(可以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或配偶。 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但不可以跟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二) 上訴期間限制? 上訴期間為20日。從收到判決後隔天開始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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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告訴人篇】家人車禍身亡,刑事流程怎麼走?怎麼刑事附帶民事求償?

2,493 Views 【刑事告訴人篇】家人車禍身亡,刑事流程怎麼走?怎麼刑事附帶民事求償?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死亡車禍-刑事家屬篇 之前有提到交通事故可分為:A1類(造成人員當場或24小時內死亡之交通事故)等狀況(還有A2、A3類哦!),若是遇上這類事故,即有可能開啟刑事過失致死罪(按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的調查程序,但刑事案件的流程究竟是怎麼樣的呢?為何會有「地檢署」偵查、「法院」審理的分別呢?以下內容即在說明A1類事故的雙方當事人,會有什麼程序。 【告訴人篇】 一、 在A1類案件中,該如何開啟刑事程序呢? 像之前所說的,事故發生後,警察會先到車禍現場處理,並報請當天值班的檢察官處理。 相驗:接下來,值班檢察官會帶同檢驗員、書記官前往現場等地方察看屍體,也就是所謂的「相驗」。 再者,檢察官也會於當日安排「臨時偵查庭」,訊問肇事者(被告)及死者家屬對本案的意見,後續再將本案送至「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了解雙方的過失程度。 (*註:A1類案件,若死者「家屬」希望可以提起告訴、主張權益,有何人可以合法提起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2項) 二、 什麼是「偵查程序」? 刑事案件是採「審檢分立原則」,藉由不同機關(檢察署、法院)彼此獨立,相互監督制衡,才可以更加保障刑事案件發現真實的目的,並確保程序中的客觀性。 所以刑事案件一開始,會先由檢察機關調查,若有需要則會先由警察、調查局協助,待調查至「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時,檢察官就會提起公訴哦。 (*註:法院組織法第61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 三、 什麼是「審理程序」? 承前所述,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案件就會進入法院,由法官藉由傳喚被告、訊問證人、調查證據等法定程序,進行案件的審理,最終得出被告是否應負刑罰的結果。 四、 偵查過程何時終結呢?接下來要如何進行後續流程呢? 檢察官調查相關證據資料到一定程度時,就會做出相當的處分,此時偵查程序就會終結。 五、 那偵查程序終結,有哪些類型呢? (一) 起訴1. 若檢察官調查相關證據資料後,認定被告主觀上確有過失,客觀上也已造成被害人死亡,二者間具有因果關係,即會做出起訴之處分。2. 另,如果檢察官認為證據資料充足,被告又有自白(承認犯罪),檢察官就會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也是起訴的一種哦。但這種類型,刑度原則上會落於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二) 緩起訴處分於A1類交通事故中,因刑法過失致死罪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若被告在偵查過程中態度良好、與告訴人(被害人的家屬)達成和解,那檢察官斟酌卷內資料、審慎評估後,就有可能給予被告緩起訴處分喔!但緩起訴可能會附加一些條件,如繳納相當金額給國庫、向被害人道歉等。如果在緩起訴處分期間內故意犯其他犯罪、或是未履行前面提到的條件,就有可能被撤銷緩起訴喔! (*註: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刑事訴訟法第253-3條) (三) 不起訴處分如果符合「犯罪嫌疑不足者」等要件,檢察官即會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的規定,給予不起訴處分。換句話說,如果在調查過程中,發現被告在本案事故中是沒有過失的,那就會因「犯罪嫌疑不足者」,而獲不起訴處分哦。 (*註: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六、 告訴人接到被告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可以有什麼救濟管道呢? 告訴人接到被告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對此不服,均可在10日內具狀「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進行救濟。 (*註: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前段) 七、 承上,那如果再議被駁回了,接下來又應該如何救濟呢? 如果「告訴人」不服駁回處分者,可以在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註:刑事訴訟法第258-1條) 八、 那,該如何在刑事程序中請求賠償呢? 刑事案件是針對被告「是否犯罪」來做判斷與認定,並不涉及對告訴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2項之人)的賠償問題,但實務上,不論是在檢察官偵查或是法院審理過程,均會有「進行和解」的機會,若可以達成和解,被告即有機會獲緩起訴處分哦。 但如果無法進行和解,那告訴人(被害人)又該如何請求賠償呢?在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後,至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告訴人(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藉此來請求被告賠償所受的損害哦。 (一)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時機?起訴後至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若對於第一審判決有提起上訴,則可在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但在提起上訴前,不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哦。 (*註:刑事訴訟法第488條) (二) 提起方式?1. 提出書狀到法院。2. …

【刑事告訴人篇】家人車禍身亡,刑事流程怎麼走?怎麼刑事附帶民事求償? 閱讀全文 »

輕鬆理解「車禍類型V.S.民刑事請求」

2,063 Views 輕鬆理解「車禍類型V.S.民刑事請求」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進入訴訟 一、 在進行下面的說明前,我們先來說個簡單的小故事: 小富騎乘機車,與一樣騎著機車的小華發生碰撞。設: 小富不幸當場身亡。(A1) 小富、小華均受有體傷。(A2) 只有小富受有體傷,小華並未受傷。(A2)  小富、小華均未受傷,只是各自的機車都有部分損壞。(A3) 以下區分三種情況來做說明: (一) 小富不幸當場身亡。 因事故的當事人有一方身亡,如果小華對於事故的發生是有過失的,那便有可能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而小富的父母、子女及配偶,若有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可依民事訴訟程序請求小華賠償,也可以請求因事故所生的非財產上損害(就是慰撫金)哦! (二) 小富、小華均受有體傷。 因雙方都有受傷,所以小富、小華都有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或過失傷害致重傷罪的可能,在刑事程序中,只要對於事故的發生確實(如:經鑑定)有過失,那就會成立過失的犯罪,至於「過失比例」的問題,則會反映在法院「量刑」的時候做為考量因素之一哦! 除了可以提起刑事過失傷害罪或過失傷害致重傷罪的告訴外,因小富、小華均受有體傷,後續可能都會有支出醫療費用、看護費用等「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花費」、慰撫金,也可以藉著「民事訴訟」來向對方請求賠償喔! (三) 只有小富受有體傷,小華並未受傷。 如果只有小富受有體傷,而小華是有過失的情形,小富就可以對小華提起刑事過失傷害罪的告訴;而小華並未受有任何傷害結果,所以不能提起刑事告訴。 因小富受有體傷,可以藉民事程序請求小華負損害賠償之責,如前所述;若小華在事故中受有車損,則小華可以在備妥相關維修單據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小富賠償哦! (四) 小富、小華均未受傷,只是各自的機車都有部分損壞。 因雙方均僅受有財產上的損失,除非毀損程度有達到「毀棄、損害他人之物,『致令不堪用』」,且加害人主觀上是出於「故意」(在一般車禍事故中較難構成),才有可能成立刑法上的毀損罪。 如果雙方都只受有財損,那小富、小華各別備妥維修單據或其他必要支出證明後,即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賠償損失哦! 說了這麼多,我們在用表格整理一下上面的內容吧。 小富可以有什麼主張呢? 小華可以有什麼主張呢? 小富不幸當場身亡。 A、 刑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B、 民事:小富的父母、子女、配偶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小富、小華均受有體傷。 A、 刑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B、 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A、 刑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B、 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只有小富受有體傷,小華並未受傷。 A、 刑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B、 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若小華因事故受有損產損害)A、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小富、小華均未受傷,只是各自的機車都有部分損壞。 A、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A、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註:刑法第276條、284條) 二、 時效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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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2,236 Views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一、停車查看 車禍事故發生時,不論大小,都建議要下車察看自己或對方的狀況,藉以確認本次事故人員受傷(亡)、車損狀況,若有一方受傷者,即應迅予救護,這樣可以更為保障雙方的權益,也可以避免日後身陷其他爭議中哦! 二、保留現場 可能因為事故的發生,導致後方車輛因此有堵塞的狀況,但仍然不建議擅自將車輛移往他處,以免警察來了之後無法順利採證等。而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以免後方車輛閃避不及等。那警告設施要擺在哪裡呢? 三、報警處理 通知警察機關,並配合必要之調查。以免雙方之後再生爭議,不論大小事故,均建議應報警處理;若遇有其中一方或雙方受傷的狀況,除可自行聯繫救護車到場外,也可以於致電報警時,請承辦員警協助聯繫也可以唷! 可能因為事故的發生,導致後方車輛因此有堵塞的狀況,但仍然不建議擅自將車輛移往他處,以免警察來了之後無法順利採證等。而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以免後方車輛閃避不及等。 若是事故發生後,逕自離開現場,而本件是有人員於事故中傷亡的情形,就有可能成立刑法上「肇事逃逸罪」,即便之後進入訴訟跟受害者達成和解、賠償損害,但是肇事逃逸罪是非告訴乃論罪,所以是沒有辦法因為告訴人撤回告訴就不再受追訴哦! 為了避免陷入如此境地,還是會建議您,若遇到交通事故,不論大小,均應報警處理! 四、若有出險需求,同時可致電保險公司人員前往事故地點 因現在汽、機車均有強制險的保險,為更確保權益,也有許多用路人會額外購買商業保險,若是在事故中有車損或人體傷害,後續均可向保險公司有所請求,所以也可以在車禍當下請保險人員到現場協助,並詢問好需準備的請領申請書、單據等,以利提早前往申請,將自己的保障最大化! 五、員警到場後處置 對雙方駕駛人員進行酒測(或藥檢)。 現場採證、拍照(車損、人傷、道路狀況)。 協助送醫。 了解案情、製作筆錄。 交付雙方「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上有雙方名字、聯絡電話) 拿到當事人登記聯單後,一定要妥善保管,除了可以跟對方聯繫後續賠償等相關事宜外,上面也會告訴我們一些很重要的資訊喔! 附帶一提,如果對「初判表」的結論不服,可以再申請鑑定,若已經進入司法程序了,則要跟檢察官或法官聲請轉送哦! 對於以上提到的這些文件很陌生的話,擺渡律師平台網站上另一篇文章有非常詳盡的說明:車禍拿到的文件有哪些?肇責認定有問題要怎麼辦? 六、製作筆錄注意事項(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參照) 承辦員警在製作筆錄時,會就以下幾個部分為詢問: 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 駕駛人身心狀況與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的狀況。 事故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態。 事故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 監視器、行車資料紀錄設備等科學儀器或其他合法記錄事故過程之跡證。 如果事故時,當事人當場不能或不宜製作調查紀錄等資料者,應於事故發生或其原因消失後七日內聯繫處理單位補製。而事故當事人陳述內容有再查證必要者,警察機關得通知車輛所有人、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到場說明。 七、經過了上面列出來冗長的程序,接下來可以如何讓這個事故案件圓滿落幕呢? (一) 自行和解 這個方式是比較不建議的,因為難保對方後來又反悔毀約,或是約定條款不清不楚,又產生其他爭議等。 但如果雙方誠意夠,又不想到區公所或法院調解等,希望在現場或私下就結束這回合,一定一定一定要有書面文件,千萬不要因為對方口頭上答應賠償,就傻傻地以為他會照單全收,所以雙方一定要簽立書面文件(和解書、協議書等),內容則要詳細寫賠償數額、對本件不再追究等文字哦! (二) 聲請調解 可以向各區(鄉鎮市)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之後就會收到調解通知書,再帶上行照、身分證、印章,以及相關請領的單據,按時前往調解即可。 (三)進入訴訟 如果沒有辦法用前面二種方式就解決本件紛爭,那就需要進入訴訟程序或訴訟中和解來爭取自己的權益。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審閱/王博鑫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