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被告篇】車禍導致有人死亡,面對民事求償該知道什麼?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小榮在騎車前往上班途中,不慎與開著「OO大公司」小貨車的小富發生碰撞,導致小榮因此死亡。經鑑定,本件車禍的發生雙方均有過失,應各負一半的肇事責任。
請問:小榮的父母若要以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應該向誰為主張呢?又有什麼賠償項目是他們可以主張的呢
本篇文章重點
因車禍導致他人死亡,對方家屬或其他具請求權之人可以請求之損害賠償範圍,可先參考【原告篇】的內容。若對方家屬有不合理的主張,都可以據理力爭。這篇讓您更近一步了解,除了損害賠償範圍有限定外,還可以有什麼重要答辯主張?
一、案例解說【被告篇】
若本件事故的發生,肇事責任的比例是雙方各負擔一半,也就是說,小榮、小富各自負擔50%的過失比例,被告小富可以有什麼主張呢?
若雙方均有肇事因素,則會因為「被害人『與有過失』」,法院會依其過失的情節為金額的減輕或免除哦!
舉例而言,若小榮的父母向小富請求總計100萬元,法院也認為請求100萬元適當,但因為小榮與有過失,所以法院判賠的金額就會依過失比例有所減輕,所以小榮的父母實際可以請求的金額為50萬元。(計算式:100萬×50%)
(*註:民法第217條)
二、實務見解分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289 號民事判決:
「原告主張OOO於本件事故並無過失,被告則抗辯OOO與有過失,OOO、OOO就本件車禍肇事之過失責任比率應分別為55%、45%等語。…查系爭榮華路2段與中平路交岔路於事發當時之號誌預設為閃光運作,中平路為閃黃燈道,榮華路2段為閃紅燈道,有新北市政府交通局106年11月16日函可按(見本院106年度審交訴字第150號卷第63頁)。而本件事故之發生係因被告OOO駕駛營大客車,沿新北市新莊區榮華路2段往中信街方向行駛,行經榮華路2段、中平路交岔路口時,疏未注意在閃光紅燈號誌路口,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致與亦疏未注意在閃光黃燈號誌路口,應減速接近小心通過,注意車前狀況之被害人OOO駕駛之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OOO因而死亡,而本件交通事故經送鑑定結果,亦認被告OOO駕駛民營公車,行經閃光紅燈號誌路口,未暫停讓幹道車先行,為肇事主因;OOO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閃光黃燈路口,未減速慢行注意安全,為肇事次因,有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107年11月6日函所附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新北車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意見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35-139頁)。綜合上情,本院審酌兩造肇事原因力之強弱與過失之輕重,認本件車禍之造成應由被害人OOO負擔40%、被告OOO負擔60%之過失責任,始屬相當,揆諸前開說明,就原告之請求部分,自應有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
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
審閱/王博鑫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