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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動力交通工具的發明,為我們的生活帶來更多的便利,然而,穿梭在川流不息的車陣中,難免與他人會發生或大或小的碰撞事故,接下來就跟您分享,若是真的不幸遇到交通事故,我們應當如何處理呢?
#車禍怎麼處裡

本篇文章重點

一、停車查看

車禍事故發生時,不論大小,都建議要下車察看自己或對方的狀況,藉以確認本次事故人員受傷(亡)、車損狀況,若有一方受傷者,即應迅予救護,這樣可以更為保障雙方的權益,也可以避免日後身陷其他爭議中哦!

二、保留現場

可能因為事故的發生,導致後方車輛因此有堵塞的狀況,但仍然不建議擅自將車輛移往他處,以免警察來了之後無法順利採證等。而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以免後方車輛閃避不及等。
那警告設施要擺在哪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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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適當距離如下:
一、高速公路:於事故地點後方一百公尺處。
二、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八十公尺處。
三、最高速限超過五十公里至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十公尺處。
四、最高速限五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三十公尺處。
五、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公尺處。
前項各款情形,遇雨霧致視線不清時,適當距離應酌予增加;其有雙向或多向車流通過,應另於前方或周邊適當處所為必要之放置。

三、報警處理

通知警察機關,並配合必要之調查。以免雙方之後再生爭議,不論大小事故,均建議應報警處理;若遇有其中一方或雙方受傷的狀況,除可自行聯繫救護車到場外,也可以於致電報警時,請承辦員警協助聯繫也可以唷!

可能因為事故的發生,導致後方車輛因此有堵塞的狀況,但仍然不建議擅自將車輛移往他處,以免警察來了之後無法順利採證等。而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以免後方車輛閃避不及等。

若是事故發生後,逕自離開現場,而本件是有人員於事故中傷亡的情形,就有可能成立刑法上「肇事逃逸罪」,即便之後進入訴訟跟受害者達成和解、賠償損害,但是肇事逃逸罪是非告訴乃論罪,所以是沒有辦法因為告訴人撤回告訴就不再受追訴哦!

為了避免陷入如此境地,還是會建議您,若遇到交通事故,不論大小,均應報警處理!

四、若有出險需求,同時可致電保險公司人員前往事故地點

因現在汽、機車均有強制險的保險,為更確保權益,也有許多用路人會額外購買商業保險,若是在事故中有車損或人體傷害,後續均可向保險公司有所請求,所以也可以在車禍當下請保險人員到現場協助,並詢問好需準備的請領申請書、單據等,以利提早前往申請,將自己的保障最大化!

五、員警到場後處置
  1. 對雙方駕駛人員進行酒測(或藥檢)。
  2. 現場採證、拍照(車損、人傷、道路狀況)。
  3. 協助送醫。
  4. 了解案情、製作筆錄。
  5. 交付雙方「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上有雙方名字、聯絡電話)

拿到當事人登記聯單後,一定要妥善保管,除了可以跟對方聯繫後續賠償等相關事宜外,上面也會告訴我們一些很重要的資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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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之線上申請文件作業時間:
車禍7日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免費,可先到網路上或致電申請哦)
車禍7日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免費,可先到網路上或致電申請哦)
車禍30日後: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免費,可先到網路上或致電申請哦)
對初判表不服:可以申請「車禍鑑定」,以釐清雙方當事人各自肇責為何。(自行申請須自費)

附帶一提,如果對「初判表」的結論不服,可以再申請鑑定,若已經進入司法程序了,則要跟檢察官或法官聲請轉送哦!

對於以上提到的這些文件很陌生的話,擺渡律師平台網站上另一篇文章有非常詳盡的說明車禍拿到的文件有哪些?肇責認定有問題要怎麼辦?

六、製作筆錄注意事項(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參照)

承辦員警在製作筆錄時,會就以下幾個部分為詢問:

  1. 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
  2. 駕駛人身心狀況與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的狀況。
  3. 事故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態。
  4. 事故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
  5. 監視器、行車資料紀錄設備等科學儀器或其他合法記錄事故過程之跡證。

如果事故時,當事人當場不能或不宜製作調查紀錄等資料者,應於事故發生或其原因消失後七日內聯繫處理單位補製。而事故當事人陳述內容有再查證必要者,警察機關得通知車輛所有人、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到場說明。

七、經過了上面列出來冗長的程序,接下來可以如何讓這個事故案件圓滿落幕呢?

(一) 自行和解

這個方式是比較不建議的,因為難保對方後來又反悔毀約,或是約定條款不清不楚,又產生其他爭議等。

但如果雙方誠意夠,又不想到區公所或法院調解等,希望在現場或私下就結束這回合,一定一定一定要有書面文件,千萬不要因為對方口頭上答應賠償,就傻傻地以為他會照單全收,所以雙方一定要簽立書面文件(和解書、協議書等),內容則要詳細寫賠償數額、對本件不再追究等文字哦!

(二) 聲請調解

可以向各區(鄉鎮市)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之後就會收到調解通知書,再帶上行照、身分證、印章,以及相關請領的單據,按時前往調解即可。

(三)進入訴訟

如果沒有辦法用前面二種方式就解決本件紛爭,那就需要進入訴訟程序或訴訟中和解來爭取自己的權益。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
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
審閱/王博鑫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