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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酒駕規範一次看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大家如果有參加社團、宴會,酒酣耳熱之際,不免忘卻酒駕的負擔是極大的。酒駕的法條規範內容是很零散的,散落在各個不同法規之間,為了避免觸法,及不知法律效果,本所特別整理內容如下,請大家記得把本篇文章的網路出處設為我的最愛,並且多多分享出去。

刑法以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111年1月24日修法,環海法律事務所所長廖國竣律師帶您一次看最新酒駕規範。

壹、本文先帶您了解,依照酒精濃度程度的不同,分別會有哪些法律責任?

一. 酒駕違反行政法的情形

(一) 何謂「行政法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1.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汽機車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違者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進行舉發處罰。
  2. 若違反上述規定,會有什麼行政處罰?
    ● 若您是機車駕駛人:處新台幣(以下同)15,000元至90,000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扣駕駛執照1年至2年+吊扣牌照2年;
    ● 若您是汽車駕駛人:處30,000元至120,000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扣駕駛執照1年至2年+吊扣牌照2年;

(二) 若有以下情形,則會再加罰 :

  1. 搭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除上述處罰外,另吊扣駕駛執照2年至4年
  2. 因而致人重傷或死亡者:除上述處罰外,吊銷其駕駛執照不得再考領且得沒入其車輛

( 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9項 ) 

二. 酒駕行為嚴重至違反刑法的情形

(一)何謂「刑法中規定之酒精濃度標準」?

  1. 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依刑法第185-3條不能安全駕駛罪之規定,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00元以下罰金。
  2. 呈上,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000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000元以下罰金。

(二)若食用或飲用含酒精之飲料或食物(如燒酒雞),達酒精濃度標準;以及服用毒品、麻醉藥品等,均會成立刑法第185-3條不能安全駕駛罪。

( 參刑法第185-3條第1項、第2項不能安全駕駛罪 ) 

以上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吊扣牌照2年之規定,係111年1月24日修法時,立法委員採取民眾看法,不僅處罰行為人,新增針對汽機車牌照進行吊扣,以達處罰效果。


貳、行政法相關規範

一. 何謂「連坐罰」?

  1. 如果汽機車駕駛人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則同車成年(年滿18歲)的乘客,也會被處以6000元至15,000元的罰鍰哦!
  2. 但還是有一些人可以例外不用被處以罰鍰 : 年滿70歲者、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

( 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 )

二.「我是汽機車所有人」,要負責嗎? 

如果明知駕駛人酒(毒)駕,還不禁止他開(騎)車,汽機車所有人也會比照駕駛人處以罰鍰,並吊扣牌照2年。( 機車駕駛人 : 15,000至90,000元罰鍰+吊扣牌照2年;汽車駕駛人 : 30,000至120,000元罰鍰+吊扣牌照2年 )

( 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7項 )

三.「拒絕接受酒測」,會如何? 

  1. 汽機車駕駛人:處180,000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牌照2年。
  2. 如拒測衝撞導致他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3. 不論是否發生交通事故,若在接受酒測前,意圖規避酒駕事實,而去吸食含酒精之物、毒品、藥品等,均需處以180,000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牌照2年。

( 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9項 )

四. 什麼情況會被「強制酒測」? 

強制酒測需符合令狀原則,當汽機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酒測檢定時,交通勤務警察可以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或於情況急迫時,得將其先行移由醫療機構實施血液檢測,並應於實施後24小時內陳報該管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3日內撤銷之;受測試檢定者,得於受檢測後10日內,聲請該管法院撤銷之。(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參照)

( 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6項 )

五.「如果再犯」會加重處罰嗎?

  1. 酒駕: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二次違反酒駕規定者,依酒駕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所處罰鍰金額加罰90,000元。
  2. 拒測: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二次違犯會被處360,000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處罰鍰金額加罰180,000元。
  3. 以上均另處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汽機車牌照2年,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 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第9項 )

六. 何謂「酒精鎖」 

  1. 呈上,會被吊銷駕照之情況有3種 : A.酒駕再犯 B.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 C.酒駕拒測
  2. 駕照被吊銷後,於再次考照前一年,須完成酒駕防制教育訓練;若酒駕、拒測達三次以上(汽機車合併計算),還須完成酒癮治療。
  3. 完成上述流程後取得駕照,領照後一年內須駕駛裝有酒精鎖(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汽機車,才發給駕駛執照。若無完成前述申請即駕駛,處60,000元以上12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4. 呈上,若有申請登記但不依規定使用,將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5. 若由他人代為解鎖,處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 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1條、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安裝及管理辦法、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實施管理辦法 )


參、刑法相關規範

一. 刑度分析

  1. 法官會綜合考量個案是否有其他加重或減輕的事由,做出最後的刑度判斷。
  2. 單純酒後駕車且是初犯的情形,雖刑法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實務上,刑度可能落於有期徒刑4月至6月間,並給予易科罰金的機會,以勵自新;
  3. 惟若涉及人員重傷,刑度則一躍為有期徒刑1年至7年間;若涉及人員死亡,刑度則一躍為有期徒刑3年10年間,因惡性更為重大。

二. 以下提供兩則判決供您參酌

  1. 初犯案例 : O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319號刑事判決參照)
  2. 致人於死案例 : OOO犯服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年拾月。(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交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參照)

三. 酒駕及肇事逃逸之刑度探討

  1. 酒駕致死、重傷之刑度:酒駕致人於死之刑度為3年以上、10年以下,得併科2,000,000元以下罰金;致重傷之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得併科1,000,000元以下罰金。 ( 參刑法第185-3條第2項 )
  2. 肇事逃逸致死、重傷之刑度:肇事逃逸致死或重傷之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 ( 參刑法第185-4條第1項 )
  3. 由上述刑度之比較可知,酒駕者在發生嚴重死傷事故時,若加速逃逸並躲藏,同時等待自身酒精完全代謝,似比待在事故現場等待救護車救治傷患,刑度更輕。此種立法方式是否為立法疏漏,有待討論。

肆、相關爭議

一. 酒測有無違法不自證己罪 ?

  1. 釋字第699號認為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但有學者認為強制駕駛人配合酒測恐有違反不自證己罪原則。

二. 吊扣牌照之漏洞 :

  1. 因現行法規規定於「牌照吊扣期間行駛」,除處汽車所有人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禁止行駛及當場移置保管汽車外,並吊銷其牌照。 ( 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 ) 
  2. 有業者利用立法漏洞,舉發吊扣牌照之汽車未懸掛車牌上路,而吊銷牌照,汽車所有人於繳清其違規罰鍰及未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並檢驗合格後,即得向公路監理機關重新請領牌照,並無申辦期間之限制。 ( 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及第15條之規定 )
  3. 為因應上述情形,行政院所擬道交條例修正草案已於111年4月底函請立法院審議。目前有立法委員針對前開相關規範之法制疏漏,分別提出修法建議,經立委提案進入修法程序中

伍、結語

本篇文章提供完整關於酒駕之法律規範,可知修法後相關處罰更重。也提醒所有民眾,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為了更安全的用路環境而一同努力。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
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
整理/白欽聿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