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被告篇】撞壞別人的車,面對民事求償要注意什麼?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小榮駕駛自用小貨車行經某岔路口,與小華駕駛的自小客車發生碰撞,致小榮的車輛受有損害。小榮向小華請求賠償,小華覺得金額過高並不合理,可以不要賠嗎?
本篇文章重點
車損民事求償【被告篇】
一、維修費用的估價較一般車輛更高,我應該照單全收嗎?
(ㄧ)原廠技師經車廠專業訓練,對於車輛之零件拆裝、維修等技術,應遠較一般維修廠之品質為高,安全性保障亦具備更高之信賴度,故汽車因車禍發生損壞,受損者要求送至原廠維修以回復至發生前之應有狀態,應屬客觀合理。
「侵權行為賠償損害請求權,以實際上受有損害為成立要件,不以請求權人是否因損害支出相關金額作為判斷,本件被上訴人所有之系爭車輛既因上訴人上開駕駛過失行為而受有損壞,即具備侵權行為法定要件而得向上訴人請求賠償,不因被上訴人有無實際維修支出金額而免除上訴人賠償之責,縱被上訴人未送請維修,亦屬其選擇損害如何填補之問題,並不影響請求賠償之權利。又汽車維修技術具有高度專業性,原廠技師經車廠專業訓練,對於車輛之零件拆裝、維修等技術,應遠較一般維修廠之品質為高,對使用者而言,安全性保障亦具備更高之信賴度,故汽車因車禍發生損壞,受損者要求送至原廠維修以回復至發生前之應有狀態,應屬客觀合理,是系爭車輛受損後至原廠即汎德汽車臺南分公司進行維修評估,被上訴人依實際受損零件(即前保險桿、機油冷卻器)須維修及該廠所提出之估價單予以請求,即屬有憑,上訴人以上開理由予以爭執,要難可採。」(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簡上字第 155 號民事判決)(不得上訴)
(二)確實受有損害,無刻意更換零件之情,基本上即須照價賠償哦!
「系爭自小客車係保時捷911車款,原廠維修費當然較一般車輛為高,且觀被上訴人提出估價單之維修內容,均為受撞擊點即後保險桿部分之零件,此經本院與被上訴人確認屬實,而被上訴人亦依估價單之金額支付並經上開車廠開立統一發票無訛,應無上訴人所述刻意更換零件之情,是上訴人辯稱維修費用過高,撞擊程度僅須鈑金修復,無須更換零件云云,自非可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簡上字第 253 號民事判決)(不得上訴)
二、 若本件事故的發生,肇事責任的比例是雙方各負擔一半,也就是說,小榮、小華各自負擔50%的過失比例,被告小華可以有什麼主張呢?
(一)若雙方均有肇事因素,則會因為「原告『與有過失』」,法院會依其過失的情節為金額的減輕或免除哦!
(二)舉例而言,若小榮向小華請求總計100萬元,法院也認為請求100萬元適當,但因為小榮與有過失,所以法院判賠的金額就會依過失比例有所減輕,所以小榮實際可以請求的金額為50萬元。(計算式:100萬×50%)
(*註:民法第217條)
(三)底下再補充一個判決供您參考:
系爭車禍事故應由被上訴人、上訴人各負擔百分之30、百分之70過失責任,並依此比例減輕被上訴人之賠償責任。
「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汽車臨時停車時,不得併排臨時停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查新北市○○區○○路0號淡水捷運站區道路有三線道,中線車道為進站公車專用,左側車道為左轉車道專用,右側車道為計程車排班處及計程車載客、下客處,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108年8月7日新北警淡交字第1083897938號函及現場照片可稽(見本院卷第51至55頁),而系爭車禍事故發生地點為中線車道,有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足參(見原審卷第12頁背面、17頁背面至22頁),可知該車道非屬計程車排班及載客、下客處,計程車不得併排臨時停車、下客。惟上訴人於警詢時陳稱:伊駕駛乙車在中正東路往臺北方向(捷運站前面),當時伊停在捷運站前面下客人,下完客人後準備要起步離開,對方從伊右側(應為左側之誤)經過並右切,就擦撞到伊左前葉子板等語(見原審卷第16頁背面),足見系爭車禍事故發生時,上訴人正占用中線車道併排臨時停車下客,致阻礙車輛通行,堪認上訴人就系爭車禍事故之發生亦有過失。本件經上訴人申請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肇事責任,其結果認定上訴人占用車道併排臨時停車下客,妨礙車輛通行,為肇事原因,上訴人不服提出覆議,經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鑑定認上訴人占用車道併排臨時停車下客,妨礙車輛通行,為肇事主因,被上訴人變換行向疏未注意,為肇事次因,有上開二份鑑定意見書可稽(見本院107士小移調字第104號卷第40、40頁背面、46、46頁背面),亦同本院上開認定。爰審酌系爭車禍事故發生之經過,及肇事主因為上訴人占用車道違規併排臨時停車下客,被上訴人則有變換行向疏於注意之情,認系爭車禍事故應由被上訴人、上訴人各負擔百分之30、百分之70過失責任,並依此比例減輕被上訴人之賠償責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簡上字第 90 號民事判決)(不得上訴)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
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
審閱/王博鑫律師